一、事项名称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党委机关、法院、检察院、中直驻冀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者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全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同级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等,下同)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我局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审批依据是《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度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015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由非行政许可事项变更为政府内部审批。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统计局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统计局。
六、申报材料
统计调查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通过省统计局网站“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系统”提交材料。
省级部门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文。以部门名义向省统计局提交的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函;
(二)统计调查项目新增或修订申请书;
(三)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材料;
(四)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研究论证和试点报告;
(五)统计调查项目的经费保障和背景材料,修订说明等;
(六)其它材料。
市县统计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申请文件应按照上行公文要求,必须是有签发人、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统计调查项目新增或修订申请书。
(三)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材料。
(四)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研究论证和试点调查情况说明。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办理时限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批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申请单位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九、结果查询
进入“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系统”查询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