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知识系列之六:
贸易专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的统计指标和分组,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所发生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活动进行搜集和整理。
一、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对象
1、法人企业: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中的法人企业,一般以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法人企业通常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是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
资产负债表。
2、产业活动单位: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从属于各类法人企业,这些法人单位可以是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也可以是其他行业的法人企业。通常产业活动单位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是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是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生产核算资料)。
3、个体经营户: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4、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的,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督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
5、连锁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二、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范围:批发业统计范围包括9大方面,即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批发;零售业统计范围包括综合零售和专业零售两大方面。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范围:住宿业统计范围为旅游饭店、一般饭店和其他住宿服务业;餐饮业统计范围为以正餐为主的饭店、以快餐为主的快餐店、以饮料及冷饮为主的咖啡屋、茶吧等店以及其他形式的餐饮服务店。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一定时间内全社会各种流通渠道与环节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用于最终消费的实物商品总额,包括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也包括售给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的商品。
四、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方法
1、限额以上统计划分标准及全面调查方法。全国统一执行的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限额以上统计划分标准是: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达以上标准均为限上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照现行统计制度对限额以上
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的是全面调查统计。
2、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抽样调查方法。对于数量众多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以及个体户,从1994年开始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统计。
3、重点企业联网直报。现行统计制度中对国家确定的重点企业实行联网直报。即,重点企业直接将数据传输报送给国家统计局。这一高效统计方式我国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是未来统计数据报送方式的发展方向。
五、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数据发布
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数据无论年、定报均需统计部门逐级审核、评估,最后经国家统计局确认后方能发布使用。统计数据一般有以统计信息、统计报告、统计资料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提供,同时以新闻发布以及《河北经济年鉴》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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