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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统计指标解释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i     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指标解释

    1.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分别按截止到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
    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5.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6.行业类别(06):是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基层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统计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三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法人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也为复选指标,基层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登记注册号码的长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长度填写。
    8.登记注册类型(08):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报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控股情况(09):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1)国有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10.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11.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营业状态(1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本项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13.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其他: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应选填"9其他"。
    14.机构类型(14):
    第一部分(101-1表):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④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⑤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6)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其他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第二部分(101-2表):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或经营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事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机关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社会团体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除以上各类产业活动单位外其他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产业活动单位,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的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等产业活动单位。
    15.产业活动单位数(16):本项指标是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电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邮政产业活动单位数应填在"4交通运输、电信业"专业;"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7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包括仓储业产业活动单位数。
    16.年末从业人员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7.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以及除机关、社团和居村委会以外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2)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18.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27):本项限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居村委会以及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单位填写
    (1)行政事业支出合计: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法人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
    (2)年末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
    19.企业资质等级(21):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本项限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法人填写。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没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填"9其他"。
    20.住宿业情况(22):本项限住宿业企业法人填写
    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1997年版》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划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21.产业活动单位类别(00):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本部和分支机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1)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2)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22.经营性单位收入(23):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23.行政事业性单位支出(24):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限事业、机关、社团及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24.归属法人单位情况(25):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财务状况表指标解释

    1.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2.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3.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末数填列。"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初数填列。
    4.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年末数填列。
    5.固定资产折旧: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6.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年末数填列。
    7.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年末数填列。
    8.实收资本: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年末数填列。
    9.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10.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11.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12.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13.港澳台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14.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15.营业收入合计: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填列。
    16.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业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年末累计数代替。
    17.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年末累计数代替。
    18.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年末累计数代替。
    19.主营业务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20.其他业务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21.营业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年末累计数代替。
    22.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23.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年末累计数填列。
    24.差旅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25.工会经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26.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27.利息净支出: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28.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29.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30.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31.劳动、失业保险费):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32.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33.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应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34.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35.本年应交增值税(批发和零售企业填写)(80):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36.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内各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
    月平均人数=(月初从业人员数+月末从业人员数)/2
   
    ii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流转情况指标解释

    1.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本指标由从生产者购进额、从批发和零售业购进额、进口额和其他项组成,反映批发和零售业从国内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价值总量。
    2.进口: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外贸企业只能统计自主经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进口的商品。
    3.商品销售总额(销售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销售总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价值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
    (3)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商品;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向结算的,企业凭境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4.批发额:指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单位)向生产经营企业(单位)销售的商品金额。具体包括:
    (l)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等的商品;加油站售予生产及营运用的运输工具的石油及制品类商品;售予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
    (2)售予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用于转卖的商品。
    (3)直接向境外出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境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外贸企业只统计自主出口的商品,不包括代理出口的商品。
    5.出口: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外贸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出口的商品。
    6.零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单位)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
    (2)售予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3)售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予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不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
    (2)售予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
    (3)售予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7.期(年)末库存总额:指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商品库存情况,以及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度。期末库存包括:
    (1) 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 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 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
    (4) 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在购货方的商品;
    (5)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6) 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期末库存不包括:
    (1) 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做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2)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3) 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 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则(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记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末库存);对于月终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估计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8.商品分类:指根据商品的主要用途和性质所进行的分类。通过对商品分类统计,反映市场对各类商品的需求情况。具体包括:
    (1)食品、饮料、烟酒类:指供食用的各种食品,如粮油、肉禽蛋、水产品、蔬果类、食糖、糖果糕点、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罐头食品、奶及奶制品等及饮料、酒类和烟草加工品的集合。
    (2)粮油类:指供食用的粮食和食用油。粮食包括,如谷物、面粉、大米、豆类、玉米粉、其他谷物磨粉等;淀粉及其制品如粉皮、粉丝、粉条、淀粉;食用植物和动物油。
    (3)肉禽蛋类:包括肉类、禽类、蛋类。其中,肉类包括供食用的活猪、活牛、活羊、家兔及其鲜(冻)肉和肉制品(不含各种肉罐头,统计在其他食品类);禽类:包括活的供食用的活鸡、活鸭、活鹅和其他人工饲养的活禽类及其鲜(冻)、腌制和卤熟制品;蛋类:包括鸡、鸭、鹅和其他禽类的鲜蛋、再制蛋。
    (4)水产品类:包括淡海水产的鲜、干鱼、虾、蟹、藻类、贝类、软体类、腔肠类等水产品。
    (5)蔬菜类:包括各类蔬菜。
    (6)干鲜果品类:包括新鲜瓜果、干果及蜜饯果脯等干鲜果。
    (7)饮料类:指供食用的各种饮料。包括液体型饮料,如汽水、果菜汁、矿泉水等;冷冻饮品;固体饮料;茶叶、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
    (8)烟酒类:包括酒类和烟草加工品。酒类,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烟草加工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等烟草加工品,不包括烤烟、晒烟等烟草加工原料。
    (9)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指服装、鞋帽、针织品和纺织品的集合。
    (10)服装类:包括以棉布、棉化纤混纺布、化纤布、麻布、呢绒、绸缎、裘皮、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儿童的单、夹、棉、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内衣裤、外衣裤、衬衣、衬裤、胸罩、裙子等),包括以毛线、丝线、麻线和各种混纺线编织的各种服装,如毛衣、毛衫、毛裤。
    (11)鞋帽类:鞋包括皮鞋、胶鞋、布鞋和全塑料鞋。包括各种材料制做的靴子、凉鞋、便鞋、拖鞋、运动鞋、旅游鞋、春秋鞋。帽包括各种面料、各种式样的男、女、童、婴儿帽子。
    (12)针、纺织品类:针织品包括纯棉、纯化纤、化纤与棉(包括短涤纶)混纺的针棉织品、毛毯、线毯、地毯、毛巾、毛线。毛织物等纯纺、纯化纤、混纺针织品及化纤针织面料。纺织品包括布(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等外棉棉布、玻璃纤维布、再生纤维布、野杂纤维布、土纺布、无纺布、漆布等);呢绒(包括涤纶混纺物);绸缎;麻布;纱类(包括棉纱、等外棉棉纱、玻璃纤维纱、再生纤维纱、野条纤维纱、废纱、土纱、麻绒等纺织品)。针、纺织品包括除服装外的制成品,如床上用品、袜子、针纺织手套、窗帘等。
    (13)化妆品类:包括护肤品,如霜、香脂、乳液、润肤油等;美容品,如香粉(粉饼)、胭脂、唇膏、眼影、眉笔、指甲油及各种化妆盒、假发等;护发美容品,如发油、发露、发腊、发宝、营养发水、护发素、发胶、摩丝、各种染发剂等;清洁化妆用品,如洗发香波、洗发膏、洗发精、浴液、剃须膏、花露水、爽身粉、腑下香、香水等;药物美容用品,如防秃生发水、浓眉露、止痒水(粉)、祛斑霜、粉刺露、防晒剂、痒子粉(水)、减肥霜等以及其他化妆品。
    (14)金银珠宝类: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水晶、象牙、骨角等为原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造型的装饰品、饰品、工艺品等。包括首饰,如项链、戒指、耳环、手镯、脚链、挂件、别针、发卡等;珠宝饰品,如宝(玉)石、钻石镶嵌、珍珠镶嵌。宝(玉)石首饰以及其他金银珠宝饰品等。
    (15)日用品类:日用金属制品,包括精铝、铸铝、铝合金家用器皿,不锈钢制餐具,家用厨房用具及其他不锈钢制器皿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金属器皿;日用搪瓷制品,包括单瓷、双瓷的面盆、口杯及其他搪瓷制品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日用皮革制品;日用人造革制品;日用玻璃器皿;日用百货,如缝纫机、保温瓶、雨衣、理发用具、剃须刀具、火柴、打火机、腰带、刀、剪、锁、钳、卫生纸卫生巾等;普通饰品;燃气灶具,包括燃气热水器、各种灶具;儿童玩具;洗涤用品类;手电筒;电池;照明器具,包括各种灯具、灯泡、灯管等;日用杂品,包括铁锅、笼屉、瓷碗、碟等餐具和炊事用具;清洁卫生用具、竹、木、藤、柳编制品以及炉子、烟筒和取暖设备等;钟表、眼镜,钟表包括:钟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的闹钟、挂钟、座钟等;手表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手表、怀表、秒表、其他表、钟表零配件等。眼镜包括成品眼镜、眼镜架、眼镜片、眼镜毛坯、眼镜零配件等;工艺美术品,包括雕塑工艺品,如玉雕、牙雕、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画类工艺品;人造花卉;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如竹编工艺品、藤编工艺品、草编工艺品;刺绣工艺品;抽纱工艺品;烟花炮竹等。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如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座车(无论是否装有发动机)、婴儿推车和手推车等及配件。
    (16)洗涤用品类:包括洗衣粉、肥皂、香皂、浴皂、药皂、牙膏及各种清洁洗涤剂(膏、液、粉)等日用洗涤用品。
    (17)儿童玩具类:包括各种材质制作的玩具。
    (18)五金、电料类:包括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工具配件、水暖器材、各种专用工具、五金杂品等各类五金商品、木瓦工具、电工、电讯器材及配件等各类商品。
    (19)体育、娱乐用品类:包括体育用品,球类、球类器材、体操运动器材、举重运动器材、田径运动器材、水上运动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射击、射箭、击剑器材、场地器材、航空、航海模型材料、健身器材、运动保护用具、钓鱼用具等。健身器材:包括各种通过器械达到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目的的器材,包括侧重于肌肉训练的,如扩胸机、举重床、自重式健力器、哑铃组合架、坐式后拉器、卧式后屈腿训练器等;侧重于身体素质训练的,如跑步机、健步器、骑马机、滑雪器、健骑机等以及集消除疲劳、减肥健身为一体的各种按摩机(非电动)、健腹器等。游艺器材:包括游戏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儿童运动游艺器材等;棋牌:包括象棋、国际象棋、围棋、克郎棋、军棋、跳棋、扑克牌、麻将牌等;戏装道具;乐器:包括中西乐器、电子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照相器材,包括:摄影用品,包括照相机、座机、外拍机、胶卷胶片、相纸、放大机、照相镜头、摄像灯具照相零配件及其他摄影用品;暗房用品,如上光机、反拍机、翻版机、冲片机等;修相用品,如修相油、上光用品、修底版用具等;洗相药品,如显影液、定影液等;其他照相器材等,不包括x光胶片和工业胶片。
    (20)书报杂志类:包括各种以纸介质形态出版发行的中、外文的各种书籍、课本、教材、图片、报纸和杂志。
    (21)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方式将图文音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介,其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其他媒体形态。音像制品是指各种磁、光、电介质的录音、录像的磁带、光盘(cd、ld、vcd、dvd)等,包括各种空白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22)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洗涤电器,包括洗衣机、甩干机;制冷电器,包括电冰箱、电冰柜;清洁电器,包括吸尘器。加湿器、空气净化器、电熨斗、电风扇、房间空调器、电淋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具,包括食品加工机、抽排油烟机、微波炉。电饭堡、电烤箱、洗碗机、消毒柜;家用保健电器,包括电取暖器、电动按摩器等。音像器材类:包括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收音机、幻灯机、组合音响、影碟机(ld、cd、vcd、dvd等)、专业音响器材、专业声像器材以及配件等。
    (23)中西药品类:指人用的各种中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各种小型医疗用品、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大型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器等和兽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材(统计在"其他类")。
    (24)西药类:指以化学物质为原料根据药典或处方生产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制剂、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不包括化学试剂。
    (25)中草药及中成药类:指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材:指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或人工种植、养殖、采掘的可用于加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物质,包括各种植物、动物、矿物等。中药饮片:指以中药材(包括各种药用植物、动物、矿物)为原料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中成药:指以中药材(包括各种药用植物、动物、矿物)为原料根据药典或处方生产的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制剂,包括各种剂型(丸、散、膏、丹、胶、药酒、露、冲剂及改良剂型)的中成药,但不包括冰片、牛黄(天然或人工牛黄)。
    (26)文化办公用品类:包括学习和办公用的纸张、本册、打字机、油印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算盘、文具、普通测绘仪器、印刷材料以及教学用的设备、器材、标本、模型等。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包括cpu在80186以上的大、中、小、微型、便携式电子计算机(包括多媒体计算机)和计算机的辅助设备,如服务器、扫描器、打印机(针式、喷黑、激光)、不间断电源、多媒体配件、以及专用设备、零配件,计算机用磁盘、磁带、打印机用纸、色带等。不包括单板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统计在"体育、娱乐用品类"),也不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软件(统计在"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中,随机附赠品除外)。
    (27)家具类:指用木材、金属、塑料、藤、竹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休息用的各种普通家具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家具,包括床、桌、茶几、椅子、凳、沙发、衣箱、架、屏风和成套、组合家具以及医院、学校、图书馆、旅游、办公等专用家具。
    (28)通讯器材类:包括电话机(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小灵通)、寻呼机、传真机等以及通讯器材配套产品。
    (29)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和低热值煤产品,洗煤、筛选块煤、筛选混煤及混末煤、焦炭、石油焦、半焦,煤制品,如煤饼(块)、煤球等。
    (30)木材及制品类: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如原木、小规模木材、薪炭木材、毛竹、篙竹等;木材、竹非生活制品,锯材、木材、人造板、木材防腐制品,木、竹工业、建筑业用品,藤、棕、柳条工业制品等。
    (31)石油及制品类: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业燃料、溶剂油、润滑油、石腊、地腊、专用腊、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腊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润滑脂、石油酸、石油皂、液化石油气等。
    (32)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包括化学矿采选品,如硫铁矿、磷矿、硼矿、钾矿、天然硫磺、钙芒硝矿、芒硝矿、蛇纹矿、天然矿、重晶石、督重石、天青石、雄黄石、明矾石等;化工产品(不包括日用化工产品,统计在"日用品类"或"化妆品类");无机化学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颜料、染料、催化剂、助剂、添加剂、粘合剂、高分子聚合物、信息用化学品、化学试剂、x光胶片、工业用胶片等;橡胶制品(不包括日用橡胶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橡胶运输带、橡胶类传输带、橡胶三角带、橡胶风扇带、橡胶胶管、再生胶、橡胶导风管、橡胶浮筒、橡胶杂品、乳胶制品、橡胶密封制品、特种橡胶制品、软胶壳、微孔橡胶隔板、胶绳、胶筋、胶液、密封腻子等;塑料制品(不包括日用塑料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塑料薄膜、塑料板材、塑料管、塑料棒、塑料异型材、塑料丝、塑料人造革、塑料合成革、泡沫塑料、塑料工业配件、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等塑料原料。
    (33)化肥类: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氮肥包括:液氮、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磷肥包括:重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窑灰钾、钾镁肥;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磺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34)金属材料类:包括各种黑色金属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黑色金属包括各种工业矿采选品: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如铁矿石原矿、铁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铁矿、锰矿石原矿、锰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锰矿、铬矿石原矿、铬矿石成品矿等;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铁合金、钢材、钢坯、钎子钢、轧制钢球、重熔钢、炼铁副产品、球墨铸铁、金属化球团、海棉铁、钒渣和粗末冶金原料、钢板网等。
    有色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如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贵金属矿采选产品、稀有金属矿采选产品等;包括有色金属矿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轻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稀土金属冶炼产品。稀散金属及半金属冶炼产品、高纯及超纯有色金属、重有色金属合金、硬质合金、稀有稀土金属合金、稀有放射性金属冶炼产品、重有色金属加工材、双金属材、轻有色金属加工材、贵金属加工材、稀有金属加工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半导体材料等。
    (35)建筑及装潢材料类: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如土砂石矿品、耐火土石开采及其初加工品、工艺美术品用非金属矿、石棉、工业原料用云母、石墨、石膏、工业原料滑石、滑石粉、金刚石、水晶、冰洲石、次土、膨润士及其初加工品、长石、叶腊石、蛭石、硅线石、凹凸奉石、海泡石、浮石、沸石、珍珠岩、霞石正方岩、刚玉、硅藻石、硅石灰石等。包括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无熟料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砖、瓦、建筑砌砖、石灰、轻质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品、建筑防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用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压延玻璃、磨砂玻璃、喷花玻璃、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工业技术玻璃、特种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光学玻璃、玻璃仪器、绝缘玻璃、玻璃保温容器(不包括日用玻璃保温容器,统计在"日用百货类")、普通陶瓷制品(不包括陶瓷餐具,该商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工业陶瓷、高压绝缘子、低压绝缘子耐火材料制品、玻璃窑专用耐火材料、石墨及碳素制品、碳化纤维、石墨热交换器。石棉制品、云母制品、磨料和磨具、铸石、化学石膏、人造水晶、合成云母、人造金刚石、晶体材料、晶体镀膜材料等。也包括各种办公和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如地板、地板革、墙纸。墙布、涂料、乳胶漆及各种装饰用具。但不包括家具、清洁电器和家用厨房电器具。
    (36)机电产品及设备类:包括普通机械,如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机械、通用机械、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等;交通运输机械,如铁路运输设备、飞行器、工矿设备、船舶及其辅机、摩托车(不包括汽车、汽车底盘及汽车配件,统计在"汽车类");电器机械及器材,如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等;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脑机及其各种配套产品,统计在"文化办公用品类"),如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讯设备(不包括电话机、移动电话、bp机等,统计在"通讯器材类")、广播电视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电子原件、电子器件、仪器仪表。计量标准仪具及量具、衡器。
    (37)农机类: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包括农机具、农药具、农用车、农用动力机械等,如拖拉机、收割机、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机动三轮车。拖车、机动植保机械、机动畜牧机械、机动脱粒机、内燃发动机组、水泵、喷灌机;以及各种零配件,电动机、柴油机、手推车车轮等。
    (38)汽车类: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和汽车底盘、汽车配件等。
    (39)种子饲料类:指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和饲料。不包括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的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
    (40)棉麻类: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麻,包括黄麻、红麻、芒麻、大麻、亚麻、剑麻。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蓖蚕茧和其他蚕茧等。
    (41)其他类: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商品类别。如医疗器材、文物、古董、现代绘画作品、土特产品、畜产品、禽畜用的药品、肠衣和其他畜产品以及各种废旧物资等。
    9.年末零售营业面积:指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用于零售的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面积和仓库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iii     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指标解释

    1.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
    2.客房收入: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
    3.餐费收入: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因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
    4.商品销售额: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出售商品的销售总额(含增值税)。
    5.其他收入:指营业额中除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娱乐、健身和商务服务等。
    6.床位数:指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的床位和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7.餐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8.年末餐饮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指标解释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其中,对居民的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金额;对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售给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公款购买的用作非生产、非经营使用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用的商品金额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以及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金额。
    不包括:
        - 城市居民间或居民委托信托商店卖出的商品;
        - 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用于生产的商品。
    2.市的零售额:指设立在中央直辖市、省辖市的市区和郊区,以及县级市的市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还包括市直辖的、分布在农村的独立工矿、林区的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市属县的消费品零售额。
    3.县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还包括县直辖的、分布在农村的独立工矿、林区的消费品零售额。
    4.县以下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以及县级市的市区以外的集镇和农村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但不包括分布在农村的独立工矿、林区的商品零售额。
    5.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指专门从事商品专卖业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6.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指专门从事提供食宿服务、进行食品烹饪调制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直接向居民和社会集团出售主食、菜肴、烟酒饮料和其他商品取得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包括各行业企业或单位附设的对外营业的旅馆、火车餐车、轮船餐厅、机场餐厅的零售额,不包括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不对外营业的职工食堂所出售的餐费收入。
    7.其他行业零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以外的其他行业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户,从事生活消费用品零售活动或者提供食宿服务所取得的商品销售额和餐费收入。
   
    iv     商品交易市场情况指标解释

    1.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指经乡镇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的年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
    2.成交额:指该市场所有摊位的商品交易额之和。
    3.年末营业面积:指市场营业用场地、仓库等营业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为市场经营服务的办公室和附设的旅馆、招待所、餐馆、停车场等的面积,按年末实际面积统计。
    4.摊位出租率:指市场摊位容量与实际出租摊位的比率。
    5.经营状态:按照市场营业时间的连续性分为常年营业、季节性营业和其它等三种状态。常年营业指不受季节、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全年均营业的市场;季节性营业市场指营业受季节因素影响,全年间断营业的市场,如旅游旺季营业的交易市场等;其它市场指上述以外的其它营业状态的交易市场。
    6.经营方式:指市场直接从事商品流通的买卖形式,包括批发和零售两种方式。批发市场指专门从事批发业务活动,或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交易市场。零售市场指专门从事零售业务的活动,并直接向城乡居民销售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市场,或以零售业务为主,同时兼批发业务的交易市场。
    7.经营环境:指各市场经营场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分露天式、封闭式和其它。露天式市场指市场摊位完全在室外,或70%以上的摊位在室外,包括柜台式市场及无设施市场;封闭式市场指市场摊位完全在室内(包括平房和楼房)。其它市场指上述以外的其它经营环境的交易市场。
    8.市场分类:指根据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商品类别进行的分类。包括:
    (1) 工业品综合市场:指经营两类及两类以上工业消费品的市场。
    (2) 农产品综合市场:指经营两类及两类以上农业消费品的市场。
    (3) 纺织品服装市场:指以经营针纺织品及服装鞋帽为主的交易市场。
    (4) 食品饮料烟酒市场:指以经营食品、饮料、烟酒为主的交易市场。
    (5) 药材药品及医疗器材市场:指以经营药材、中西药品、医疗器械为主的交易市场。
    (6) 家具市场:指以经营家具为主的交易市场。
    (7) 小商品市场:指以经营日用小百货为主的交易市场。
    (8) 文化音像书报杂志市场:指以经营文化用品、音像器材、书报杂志为主的市场。
    (9) 机动车市场:指专门从事新、旧机动车辆及其零配件交易的市场。
    (10) 旧货市场:指以经营旧货为主的交易市场。
    (11) 金属材料市场:指专门从事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材料经营活动的市场,包括钢材市场、炉料市场等。
    (12) 煤炭市场:指专门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交易市场。
    (13) 木材市场:指以专门从事木材经营活动为主的交易市场。
    (14) 建材装饰材料市场:指以从事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经营活动为主的交易市场。
    (15) 粮油市场:指以经营粮食、食用油为主的交易市场。
    (16) 干鲜果品市场:指以经营干鲜果品为主的交易市场。
    (17) 水产品市场:指以经营水产品为主的交易市场。
    (18) 蔬菜市场:指以经营蔬菜为主的交易市场。
    (19) 肉食禽蛋市场:指以经营肉食禽蛋为主的交易市场。
    (20) 土畜产品市场:指以经营土特产品、畜产品为主的交易市场。
    (21)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指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为主的交易市场。包括各种肥料、农药、半机械化农机具及其配件、中小农具、耕畜、种畜、种禽、园艺工具、农用塑料、地膜、菜田温室用玻璃及其他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2) 计算机市场:指以经营计算机及其配件为主的交易市场。
    (23) 通讯器材市场:指以经营通讯器材为主的交易市场。
    (24) 花卉市场:指以经营鲜花及其制品为主的交易市场。
    (25) 五金电料市场:指以经营五金电料为主的交易市场。
    (26) 其它市场:指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交易市场的市场,如古玩市场、集邮市场等。
   
    v     连锁经营情况指标解释

    1.连锁企业(或称连锁店、连锁公司):指在核心企业或总店的领导下,由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活动单位,采取共同方针,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组织形式。一般连锁店应由若干个分店组成。其经营特征:(1)经营同类商品;(2)使用统一商号;(3)统一采购配送,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连锁店总店(总部)指连锁店的核心企业或管理中心。连锁店分店指连锁店所属各分散经营的企业或活动单位,也可称分店或成员店。
    连锁店包括下列两种形式:
    (1)直营连锁:也叫正规连锁。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连锁总店或核心店作为一个直营店统计。
    (2)加盟连锁:包括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特许连锁:各连锁门店(被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使用总部(特许人)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部开发的商品的特许权,各加盟连锁门店为独立法人,但无自主经营权,在总部指导下统一经营。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连锁公司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阅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连锁体系,也可自由退出。
    系统内企业,如新华书店、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等,应注意是否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如果不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则不能纳入连锁统计范畴。
    2.门店总数:指该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连锁门店数量,包括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和全部直营分店、加盟分店数。其中,总店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此外,有的地区分出控股店,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直营店和加盟店之和应小于等于门店总数。
    3.年末营业面积:零售业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直接对顾客销售商品的固定场地,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加工场地等面积。住宿和餐饮业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4.年末从业人员数:指在该连锁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自有配送中心的从业人员数。
    5.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包括从生产者购进、从批发和零售业购进、进口等,反映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价值总量。
    6.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额:指企业统一购进商品后,配送到门店(包括加盟店)的商品金额(按购进价计算)。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比重指由第三方物流配送的商品购进额。直营店和加盟店的配送商品购进额,是指由总部统一配送或接受统一配送的商品购进额,而不是直营店和加盟店对外的配送商品购进额。
    7.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额:指连锁总部从自有配送中心购进商品的金额。
    8.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额:指连锁总部从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购进商品的金额。
    9.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如本企业没有配送中心而是利用本企业以外的物流中心配送,可不填自有配送中心数、配送中心面积和运输车辆,但应填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额。
    10.百货商店:指在一个建筑物内,集中了若干专业的商品部并向顾客提供多种类、多品种商品及服务的综合性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为:(1)选址在城市繁华区和交通要道;(2)商品结构以经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少批量,高毛利;(3)注重商店环境的布置和设计;(4)以柜台销售为主,明码标价,可以退换货物。
    11.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包括食品、副食品、日用生活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和室内装饰用品等,满足顾客日常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包括各种类型的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场。其基本特征:(1)选址在居民区、商业区或交通要道;(2)目标顾客兼顾居民、中小零售商、餐饮店和集团消费者;(3)营业面积相对较大;(4)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5)营业时间每天不低于11小时。
    12.专业店:指专门经营某类商品或某一类商品中的某种商品,满足消费者对某类(种)商品多样性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1)选址多样化,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2)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较强,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以上;(3)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方式;(4)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13.加油站:指经营石油、石化商品的零售门店。
    14.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的系列商品,满足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1)选址大多在繁华商业区、商业街或百货商店、购物中心内,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2)商品结构以同一品牌的多种商品为主,体现品牌商品的深度开发;(3)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方式;(4)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15.便利店(方便店):指满足顾客应急性、便利性需求为目的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1)选址在居民住宅区、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所在地;(2)商店营业面积较小,但利用率高;(3)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4)80%的顾客为有目的购买;(5)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5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终年无休日。
    16.仓储会员店:以会员制为基础,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17.家居建材商店:以专门销售建材、装饰、家居用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18.其他:指上述业态未包括的连锁零售形式。
    19.正餐:指提供各种中西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服务。包括各种中式正餐和西式正餐。
    20.快餐:指服务员不送餐上桌,由顾客自己领取食物的一种自我服务的餐饮活动。包括各种中式快餐和西式快餐。
    21.茶馆:以现场提供现场消费茶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包括各种茶艺馆、茶楼、茶铺等。
    22.咖啡馆:以现场制作现场消费咖啡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包括各种咖啡馆、咖啡厅、咖啡屋等。
    23.酒吧:以出售各种酒及酒精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
    24.其他:指上述业态未包括的连锁餐饮形式。
   
    vi     信息化情况指标解释

    1.计算机(pc)数:指企业(单位)年末在用的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的数量。
    2.拥有网站数:指企业(单位)拥有和维护的,有唯一网址,在互联网上可浏览的网站数,不包括企业内网。
    3.电子商务采购额:指借助网络订单而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发送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4.电子商务销售额:指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接受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vii     能源消费情况指标解释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