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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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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

时间:2017-09-21浏览次数:?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统字〔2017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已经2017124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17630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提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统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司(室、中心)依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五条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章 检查范围

 

  第六条 下列问题与线索,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由执法监督局组织直接检查核实:

 

  (一)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指定检查的;

 

  (二)中央纪委驻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移交国家统计局并要求直接检查的;

 

  (三)国家统计局领导指定直接检查的;

 

  (四)国家统计局领导根据举报线索批示检查的;

 

  (五)执法监督局建议并报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直接检查的。

 

  第七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建立问题线索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准确完整记录所有接收的各类直接核实问题线索,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管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收阅时间、问题线索来源、线索简要内容、批示人、批示要求、经办人等(见附件1)。

 

第三章 检查组组建

 

  第八条 检查核实问题线索应当组建执法检查组,具体承担检查核实任务。

 

  检查组的组建应当统筹考虑问题线索涉及的区域、内容、任务量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因素。检查组成员应当做到忠诚担当、团结协作、专业务实、廉洁高效。

 

  第九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检查组组长由执法监督局或者相关业务司(室、中心)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国家统计局机关或者省级统计机构处级以上干部担任,也可由执法监督局业务骨干担任。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应当接受过统计执法培训。

 

  检查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主要由检查组组长从国家统计局机关执法人员和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抽调。必要时,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后,检查组成员也可以从国家和省级统计机构专业人员、省级市级统计机构执法人员中抽调。抽调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被检查的省(区、市)执法人员、与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法检查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抽调检查组成员,由执法监督局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抽调函(见附件2),被抽调人员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抽调人员为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成员的,被抽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建设的通知》(国统字〔201593号)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印发检查组组建文件,明确组成人员(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领导关于统计执法检查的批示要求,承担具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服从执法监督局的直接领导,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既定的执法检查业务工作,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以执法检查方案为依据,查明事实原因,

 

  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建立检查工作日志(见附件4),指定专人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工作内容、问题梳理、次日任务等内容,并由相关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五)撰写检查报告;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负责筹建执法检查组,组织拟定执法检查方案以及检查报告;

 

  (三)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方案,负责检查任务分工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执法检查工作正常秩序;

 

  (四)每日召集检查组成员对当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安排布置次日的检查工作;

 

  (五)组织撰写检查报告;

 

  (六)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现场检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检查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十四条 检查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组长、副组长工作安排;

 

  (二)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取证清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四)填写、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

 

  (六)配合撰写检查报告;

 

  (七)完成检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检查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负总责,检查组副组长负责监督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检查组成员应当签订《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见附件5)。

 

  第十六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违反相  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检查组成员差旅住宿费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负担。

 

  第十七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第十八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第五章 检查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检查方案,经执法监督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国家统计局领导审批。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检查组成员、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被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地区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准备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质);

 

  (三)准备所涉及问题与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

 

  (四)准备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五)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开展检查前专题培训,组织学习领导批示、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地区省级统计机构下发《关于协助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见附件6)。

 

第六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抵达被检查地区,应当向省级统计机构负责人通报检查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入驻被检查省(区、市)、市(地)和县(市、区)后,应当召开见面会,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目的,提出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和相关资料确定具体检查对象。掌握的问题与线索中有明确指向性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没有明确指向性的,由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或者根据需要确定具体检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将《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见附件8)提前印发检查对象。所在地统计机构应确保按照检查组的要求进行送达。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如果检查方案要求用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检查人员从进入执法检查现场时就应当开启记录仪,直至离开执法检查现场后再关闭记录仪。其他情况下,如果配备有记录仪,检查人员可根据现场执法检查需要,决定是否使用记录仪进行记录。

 

  检查人员应当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应当在询问开始前,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并请其阅读《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见附件9)后,签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见附件10)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对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机构、部门)》(见附件11)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见附件12)。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明上报数据、核实数据以及核实数据的计算方法、资料来源等信息;应当记明检查对象有关人员是否认可核实数据,以及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不一致的原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加盖检查对象单位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笔录上签名。

 

  核查统计数据应当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发现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按照《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见附件13)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询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并制作《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见附件14)。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陈述,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检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误、遗漏或者异议的,应当允许更正或者补充。询问笔录手写的,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印确认。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确认,并在笔录内容的最后一行下顶格书写“以上内容属实”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版打印件,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手写件,手写件应当书写工整。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取证时,应当收集、调取相关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原始证据提供者在证据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复制于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者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需要对原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报经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向检查对象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见附件15),并依法搜集、妥善保管。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三十五条 在现场检查、询问、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离开检查现场前,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整理核对并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见附件16),确保证据材料全面完整、合法有效,法律文书准确、规范。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劝解,责令其改正,向其说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志》中如实记录;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发出《国家统计检查查询书》(见附件17),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所需材料,并制作、收回送达回证。

 

  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认为需要省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持时,应及时报告执法监督局。执法监督局请示国家统计局领导后,按领导指示办理。

 

第八章 检查报告撰写

 

  第三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期间着手检查报告的起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监督局提交由检查组长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

 

  第四十条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背景情况:问题与线索的来源,领导的批办要求,执法监督局的落实安排等;

 

  (二)基本情况:时间行程,检查组人员构成,现场检查安排与过程概况,涉及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检查对象有询问记录的人员概况,有关配合概况,检查组工作概况、特殊情况处置等;

 

  (三)基本事实:问题线索与核实结果的比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涉及的主要人员等;

 

  (四)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所涉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

 

  (五)检查组的意见建议:存在问题的综合评估意见,立案或者补充立案建议,处理意见,责任追究建议等;

 

  (六)证据材料清单。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审核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检查报告进行补充完善,之后按程序上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各专业司(室、中心)会同执法监督局制定本专业主要统计指标统计执法检查方法,并及时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本机构统计执法检查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中的各省级统计机构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统计局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所涉及问题与线索记录表

 

序号

接收时间

问题线索来源

问题线索内容

批示人

批示要求

经办人

备注

 

 

 

 

 

 

 

 

 

 

 

 

 

 

 

 

 

 

 

 

 

 

 

 

 

 

 

 

 

 

 

 

 

 

 

 

 

 

 

 

 

 

 

 

 

 

 

 

 

 

 

 

 

 

 

 


附件2

 

执法监督局执检函〔******

 

关于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统计

执法检查工作的函

 

                  (统计机构名称):

根据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拟抽调你局(队)***同志参加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预计历时**日(****日至****日)。请通知该同志携带笔记本电脑,于********日到****处报到。

请予支持为盼。

    联系人:***  电话:********

 

 

                  (公章)          

********       

 


附件3

 

执法监督局执检通〔******

 

关于成立***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监督局决定成立***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依法对***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公章)         

********       

 

 


附件4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志

 

    期:                                            

参加人员:                                                 

工作内容:                                             

                                                           

                                

                                                            

                                                            

问题梳理:                                                  

                                                            

                                                            

                                                            

次日任务:                                                 

                                                            

                                                            

                                                            

                                                           

记录人(签名):           检查组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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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

 

我作为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的一员,悉知各项纪律规矩和工作要求,自愿把纪律和规矩始终挺在前面,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工作,努力完成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此,向国家统计局郑重承诺:

一、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工作,认真核实相关问题,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决不在执法检查中弄虚作假,决不隐瞒任何检查所获情况。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请示报告。该做的事认真做好,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坚决服从执法监督局的领导,认真落实检查组组长的各项指令。

二、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纪律。不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向接待单位或者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不擅自接触检查对象和在检查对象处用餐;不做有违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其他任何事情。

三、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保密纪律。不在公众场所谈论与执法检查相关的任何内容,不向直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单位领导、同事等与执法检查工作无关人员透露检查内容和接触的所有资料与信息,不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不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任何检查情况。

四、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廉洁纪律。不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在接待单位或者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

五、自觉做到衣着得体、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礼貌待人。

六、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       



附件6

 

执法监督局执检通〔******

 

关于协助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省(区、市)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    调查总队:

根据  (事由)  ,按照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组定于        日,赴  (地点)  进行执法检查,请你局予以协助,并协助通知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统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办公条件、交通车辆、召集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等;

(二)协助检查组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宿标准安排人员食宿;

(三)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协助检查人员按规定做好安全出行安排;

(四)确定1名局领导和1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与检查组保持沟通联系。

二、纪律要求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扰检查组正常开展工作;

(二)不超规格、超标准安排检查组人员的食宿和交通;

(三)不安排、不邀请检查组人员参加一切与检查无关的活动;

(四)不以任何方式赠送和提供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联系人:***    电话:********

 

附件:检查组人员名单

 

 

 

  (公章)         

                              ********       


附件7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地方见面会讲话要点

 

一、背景

举报的主要内容

“双随机”抽查

局领导指示批示

二、来意

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有无统计违法行为

检查的领域是:***,主要指标是:***

三、工作方式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开展现场检查

发送《国家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要求

希望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关于协助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中的工作和纪律要求。现在提几条具体意见,希望大家予以配合支持。

1.各有关方面不能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2.各有关方面不能敷衍塞责、消极应对,不能发表对抗、抵制执法检查的言论,不能提示、暗示、包庇、纵容检查对象统一口径、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材料。

3.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及时通知检查对象,确保检查人员按计划顺利进入检查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4.有关检查对象和人员应当如实按要求向检查人员提供统计数据、凭证材料和情况说明,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检查工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滞留现场,保障相关人员独立向检查人员提供情况。

6.各有关方面应当按照检查组合法合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协助做好其他配合工作。

检查组将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等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欢迎大家对我们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既可当面向检查组指出,也可通过正当渠道向国家统计局或者有关方面举报。

注:1.市县见面会原则上由省级统计机构联络员、市级统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2.参加人员原则上包括检查组人员,市县地方政府代表、统计部门相关人员、有关部门相关人员,检查组指定的参会人员等;3.会议议程原则上包括检查组代表讲话、地方政府代表作表态讲话、统计机构负责人作表态发言、会议主持人总结讲话等四项。


附件8

 

                           执法监督局执检通〔******

 

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单位或者企业名称):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将于****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请认真填写《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检查组。

(二)为检查人员提供检查办公场所。

(三)通知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以及统计(经办)人员到检查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工作。

(四)备齐备全自******月以来****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检查时查阅方便,随用随取。

(五)如实向检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按检查人员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2.《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3.《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4.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

                            (公章)

********

 

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

 

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管统计负责人

 

统计部门负责人

 

统计人员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了《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配合工作。

单位主管统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 

 

注:此表在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进驻单位时,由被检查单位统计部门负责人交给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



附件9

 

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

 

感谢您接受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请您认真阅读以下法律规定:

一、《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

 

┄┄┄┄┄┄┄┄┄┄┄┄┄┄┄┄┄┄┄┄┄┄┄┄┄┄┄┄┄┄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法律规定,承诺将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检查,对自己所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事人签名:                

时间:                 

 


附件10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对象为企业的业务场所,与企业负责人见面后,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步骤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告知检查目的

各位,上(下)午好。根据《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国家统计局决定对**县(市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我们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将对你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此前,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我们的要求,已经向你们下发了《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请你们依法依规按要求予以支持配合。

二、出示检查证件

这是我们的统计执法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通知,请你们查看。

三、告知权利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要求,我们需要告知你们的权利和义务。

请你们认真阅读《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给出3分钟阅读时间,待企业负责人阅读完并签字确认后,将《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收回。)

您已阅读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希望你单位依法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现在请你们将《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提供给我们。

四、现场检查

根据需要,查看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要求统计(经办)人员现场登录、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检查联网直报单位数据,核实比对有关统计数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查看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场、项目施工现场,并拍照记录。

五、询问

必要时,应当就具体问题分别单独询问具体统计(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人员询问按《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六、取证

收集、整理、核对有关证据材料,保证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手续齐备。

七、结束检查

检查完毕后,将需要归还的有关文件材料统一集中归还。

对予以配合和支持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表示谢意。

注:现场检查中如遇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处置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附件11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

操作程序(机构、部门)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对象为政府机构的办公场所,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见面后,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步骤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告知检查目的

各位,上(下)午好。根据《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国家统计局决定对**县(市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我们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将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此前,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我们的要求,已经向你们下发了《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请你们依法依规按要求予以支持配合。

二、出示检查证件

这是我们的统计执法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通知,请你们查看。

三、告知权利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要求,我们需要告知你们的权利和义务。

请你们认真阅读《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给出3分钟阅读时间,待单位负责人阅读完并签字确认后,将《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收回。)

您已阅读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希望你单位依法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现在请你们将《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提供给我们。

四、现场检查

    1.根据需要,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文件收发目录和会议记录、内部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如不能提供文件目录,则要求检查对象按文号顺序提供收发的所有文件。

2.认真查阅标题涉及统计、任务、目标、考核、指标、计划等文件,标出发现的问题。

3.发现涉嫌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材料,应当现场提取、复印、打印并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有条件的,应当复制电子版。现场不能确定的,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带回审阅。

五、询问

必要时,应就具体问题个别询问有关具体经办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人员询问程序按《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六、取证

收集、整理、核对有关证据材料,保证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手续齐备。

七、结束检查

检查完毕后,将需要归还有关的文件材料统一集中归还。

对予以配合和支持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表示谢意。

注:现场检查中如遇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处置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附件12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对象

名称

 

地址

 

报表名称、表号、期别

指标

单 位

上报数

检查数

 

 

 

 

 

 

 

 

 

 

 

 

 

 

 

 

 

 

 

 

检查对象意见或者说明: 我已经查看过执法检查人员的统计执法证,          

 

                                          检查对象印章

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                                     


 

 

检查数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材料来源

 

 

 

 

 

检查人员签名:        统计执法证号:

         第    页     共  页



附件13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有权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询问相关人员时,检查人员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步骤组织进行询问工作:

一、向检查对象提出询问相关人员的要求,并根据被询问人情况选择合适的询问场所。

二、向被询问人出示统计执法证。

三、确定一名检查人员负责询问,一名检查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可以补充询问,对有关人员的询问应当逐个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向被询问人提供《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附件9),给被询问人3分钟阅读时间,提醒被询问人签名,收回告知书。

五、核实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任职时间、工作职责。

六、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方式进行。询问过程中,要围绕发现的问题逐一询问目的、过程、具体做法,提问要逻辑清晰、指向准确。

七、询问完毕,记录人应当将笔录内容交被询问人核实。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检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记录内容。

八、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误、遗漏或者异议的,应当允许更正。用计算机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按照被询问人员的修改意见对记录进行修改。以纸质记录的,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印确认。

十、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确认,并在笔录内容的最后一行下顶格书写“以上内容属实”并签名确认。

十一、检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

十二、对被询问人给予检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表示感谢。

注:询问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参照突发事件处理规定妥善处置。




附件14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日        分至         

地点: 

被调查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检查员姓名:                       记录人:

我们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员,这是我们的统计执法证,

证号分别是      、      ,对有关问题请您据实回

答,也可以向我们提供书面材料。

                               

 





被调查人员:                            检查员:

       

第    页     共  页



附件1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证据清单》中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     ,由     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

 

附:《证据清单》






(公章)   

       


附件16

 

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

 

                                       页,共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取证资料(共**页):








              检查人员签名及日期:         




附件17

 

执法监督局查询[****]**

 

国家统计检查查询书

                       

                

    由于(数据来源不清、变化较大、不接受检查、        )等原因,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现就此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查询。请你单位于**********时到****(地址),对查询的问题予以答复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资料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涉及的有关问题:

 

二、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感谢对政府统计工作的配合支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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