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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北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5-21 浏览次数:?

冀统法字[2008]35

 

关于废止《河北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统计局: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的规定,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了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将《河北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冀统法字[1997]46号)予以废止。今后对统计违法案件中需要追究责任人纪律责任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