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历史资料>群众路线>程序文件

统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1-6 8:47:29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范统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及发布等过程的控制。

  三、职责

  (一)局有关单位负责前期调研、起草或与部门联合起草初稿、公开征求意见及草稿会签。

  (二)监察室负责进行廉洁性评估。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上报省法制办审核、登记及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统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二)制定计划

  政策法规处组织相关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做出计划安排,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计划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制定目的、背景材料、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三)深入调研、起草文件初稿

  根据所要制定的文件项目、内容所涉及的部门,由有关职能单位组织人员,开展调研,并依据调研报告起草规范性文件初稿。具体过程一般包括: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材料、草拟提纲和起草条文等。

  涉及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职能单位组织协调联合起草初稿。

  (四)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协调分歧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征求本系统、本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起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要组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组织具有代表性的多方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协调,听取各方意见进行解决。

  (五)社会风险评估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方法、政策调整或者其它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可能引发不良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是否存在不稳定隐患等。

  (六)廉洁性评估

  规范性文件可能影响到依法行政的公平、公正、行政处罚的量度等,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必须提交监察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

  (七)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处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草案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内容是否合理、可行;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是否已经协调;语言、文字、文本格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八)集体讨论通过

  局长会议组织起草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由局长审签通过。

  (九)报省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

  政策法规处将经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的统计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报省法制办进行审查、登记、编号。

  统计部门起草的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局领导决定签发。

  (十)依法公布

  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省法制办按照确定的公布载体进行统一公布;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由省局通过文件形式在系统内公布并通过局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布。

  (十一)备案、存档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5日内,要及时在省局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备案存档,并报省法制办及国家统计局备案。

  五、依据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14号)

  3.河北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冀统法字〔2012136号)

  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46号)

  六、记录

  1.收发文记录及阅办笺

  2.省统计局内部请示报告

  3.向省政府、省法制办或国家统计局上报的文件或报告

  4.规范性文件审核、申报表及审核纠正通知书等

  5.各个环节形成的计划、报告、意见汇总、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

  6.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

  七、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八、附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