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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1-6 8:37:28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过程,确保统计行政处罚过程及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涉及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业务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的控制。

  三、职责

  (一)有关单位负责配合政策法规处对涉及本专业业务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性质,严重程度,并提出处罚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立案、查询、处罚等文书类法律手续的办理;负责组织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负责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的监督执行。

  (三)局领导负责对立案,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

  (一)立案

  1.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工作

  政策法规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涉及统计违法的线索和材料,判断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

  属本局管辖范围且线索和材料真实可靠的,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单位,判断是否满足立案条件。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2.立案审批

  经初步审查后,需要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政策法规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

  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组织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掌握证据,查清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而查获违法责任人。

  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调查的组织形式。

  (2)熟悉案情。

  (3)制定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内容、调查的方法、调查的步骤、时间的安排、调查人员的分工和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程序中最实质性的工作阶段。一般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1)调查询问。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

  (2)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如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案件,被篡改的统计报表就是证明其统计违法的有力物证。

  3.运用证据,综合分析案情,准确定性

  4.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的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织人员及报告时间等。

  (三)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四)统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案件审理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检查机构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案件审议的主要内容。办案人员要通过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吃透案情,掌握案件全貌。这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它包括以下内容:

  对统计违法事实的审议;

  对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审议;

  对所认定的违法性质、情节的审议;

  对立案、调查取证程序的审议;

  对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的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审议,应当制作审议记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盖章。

  (2)补充调查。在案件审议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3)提出处理意见。

  2.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

  (1)告知义务是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统计行政机关履行的事先告知义务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2)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3)事先告知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应载明以下内容: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处罚事先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权或者申辩权的除外。

  4.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统计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关于组织听证的罚款额度的标准,《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规定,留待各地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明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这个听证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处理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其听证标准,省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若省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在处理统计违法案件中应当适用《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应规定。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对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二,听证通知。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听证主持。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第五,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六,举行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七,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5.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告。

  (3)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处罚决定的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7.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六章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作了明确的规定,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必须遵照执行: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

  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政策法规处必须善始善终地做好这项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好立卷、归档、备案等事项。

  属于下列违法案件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省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由政策法规处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来源;立案审批机关;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主要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等。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结案后,对于需要按规定备案的案件,应当在写出结案报告的基础上,向上一级统计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立案审批表、处理决定书和结案报告。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结案后,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要求,依法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必须具备下列原件: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结案报告。

  五、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统法字〔201269)

  六、记录

  1.责令改正通知书

  2.调查笔录

  3.立案审批表

  4.案件处理审批表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回执

  8.统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0.统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1.结案审批表

  12.销案审批表

  七、附件

  统计行政执法流程图及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