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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1-6 8:22:45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管理,对执法技能进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内,持有省政府法制机构颁发的执法证件人员和国家统计局制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人员的管理。

  三、职责

  有关单位职责:向政策法规处推荐申领执法证人员。

  政策法规处职责:对申领执法证人员进行审核,向省政府法制办或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对取得执法证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负责对执法证件的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有关单位上报申领执法证件人员信息。

  (二)政策法规处对申领执法证件信息进行审核。

  (三)政策法规处向法制办或国家统计局申领执法证件。

  (四)申请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2.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3.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五)政策法规处组织对执法人员(包括持有省政府颁发证件和国家证件的人员)进行培训。

  1.对执法人员进行通用法律知识培训。

  2.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统计法律知识培训:

  (1)统计法基本知识培训;

  (2)执法技能培训;

  (3)新增统计法律知识培训。

  (六)政策法规处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考试。

  1.组织参加省法制办举行的考试。

  2.政策法规处组织统计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七)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2.越权执法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4.粗暴执法或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6.其他严重影响统计执法形象行为的。

  (八)对执法人员进行备案。

  1.政策法规处组织每年对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对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进行清理。

  2.培训计划、测试结果、执法人员更新情况报省法制办备案。

  (九)政策法规处建立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河北省统计条例

  3.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4.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六、记录

  1.培训记录

  2.考试试卷

  3.执法人员档案

  七、附件

  申办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证流程图、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