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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1-5 10:01:46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过程,确保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规范性,提高审批效能,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过程的控制。

  三、职责

  (一)局长负责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批准。

  (二)分管局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负总责。

  (三)总统计师负责申请项目的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请,判别是否属于本局审批范围,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五)设计管理处负责申请项目的总体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制发复函文件;负责定期公布审批情况。

  (六)相关专业处负责申请项目的专业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办公室受理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依据《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判别是否属于省局受理范围,并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属省局受理范围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办公室接收相关资料,填写《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登记册》,记录接收时间并转交设计管理处。不属于省局受理范围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办公室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相关资料。

  (二)初审

  设计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对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是否与现行统计调查冲突或矛盾等进行初步审核,并移交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如需修改或补充材料,设计管理处反馈至申请单位,要求补正。

  (三)专业审核

  相关单位从本专业角度审核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是否与现行本专业的统计调查存在重复或矛盾,提出意见并填写《统计调查项目意见书》。

  (四)全面审核

  设计管理处根据初审和专业审核提出的意见,提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意见,并填写《统计调查项目意见书》。

  (五)总统计师审批

  总统计师审核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资料,参考设计管理处和相关单位意见,在《统计调查项目意见书》中填写审批意见。

  (六)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审核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资料,参考总统计师、设计管理处和相关专业处意见,在《统计调查项目意见书》中签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重大项目需报局长批准)

  (七)复函

  设计管理处根据分管局领导审批意见,制发《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复函》,正式反馈申请单位,并记录反馈时间。

  (八)存档和发布

  统计设计管理处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资料收集归档,并按规定在河北省效能网定期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

  五、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六、记录

  1.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

  2.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复函

  3.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登记册

  七、定义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本程序中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仅限于省直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属于省本级非行政许可项目)。

  八、附件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流程图及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