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直接开展商品零售活动的企业,应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范围。提供电商平台服务、技术支持的企业不能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
跨境电商企业中,境内企业进口商品后在境内互联网上向个人、社会集团等商品使用者进行销售,所销售商品的金额计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