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具体含义如下: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