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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纪律都有哪些?

时间: 2013-09-13 浏览次数:?

 

  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4.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与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