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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
   
    1.农业生产条件(a301表)
    乡镇个数:指农村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
    村委会个数: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
    自来水受益村数:包括取水、净水、输配水三部分组成的自来水供给的,或由取水和输配水两部分组成的符合饮用卫生标准的简易自来水年末实际受益的村委会个数。
    通汽车村数:是指拥有乡级以上公路通过,并通达客运或货运汽车的村委会个数。
    通电村数:指凡输电线路已架设到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并有部分农户使用照明和生产的村委会个数。
    通电话村数:指已架设通讯线路并能用有线电话与外界联系的村委会个数(一个村委会中含几个自然村并都通有电话的按一个村计算)。
    乡村户数: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乡村人口数: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交运仓储及邮政从业人员、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从业人员、批发与零售业从业人员、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分行业从业人员包括的范围详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文盲半文盲:是指乡村从业人员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不能阅读通俗的书报,不能写便条的人员。
    小学文化程度:是指乡村从业人员中小学毕业、肄业或相当于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员。
    初中文化程度:是指乡村从业人员中初中毕业、肄业或相当于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
    高中文化程度:是指乡村从业人员中高中毕业、肄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
    中专文化程度:是指乡村从业人员中中专毕业、肄业或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员。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劳动力:是指乡村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校毕业、肄业或相当于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形式的大学、凡按照大专院校的教育计划和教育大纲(全科)进行教育的毕业生应包括在内,但只学完单种课程的,则不应计算在内。
    节水灌溉机械:是指能进行喷滴管灌作业的机械,一般都应装备有喷头、水泵(潜水泵)、管道、动力机械等四个部分。节水灌溉机械的数量按套进行计算,有些地区利用自然水流落差的压力进行喷灌,只有喷头、管道两部分,也应包括在内。
    2.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a302表)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全年各季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总和。现行农业统计制度规定,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应该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的农作物的播种面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种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产量:指本年全社会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的产量,不论计划内外,数量多少,耕地上与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统计在内。各种主要作物产量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计算。作为粮食的薯类产量按五斤折一斤计算。
    谷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莜麦和其他谷物,不包括薯类和大豆。早稻是指从播种到成熟约在120天以内,中稻为120-150天,晚稻为150-180天。其他谷物指除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梁以外的一些子实主要用作粮食的作物,包括大麦、元麦(青稞)、荞麦、糜子、黍子等。
    其他作物具体包括绿肥作物、饲料作物、香料作物、苇子、蒲草、席草、花卉等。
    硬粒小麦: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强筋小麦。
    软粒小麦: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弱筋小麦。
    3.水果生产情况(a303表)
    园林水果:指在专业性果园、林地及零星种植果树上生产的水果(老口径水果)。不包括瓜果类。
    年末果园面积:指年末专业性果园面积,不包括果用瓜种植面积。
    全年水果总产量:包括园林水果(老统计口径水果)产量与瓜果类产量之和。
    4.林业生产情况(a304表)
    造林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在荒地、荒山、沙丘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机播种等方法新植的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株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四旁植树如一侧在四行以上,连续面积0.066公顷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
    退耕造林面积:是指坡度在25°以上(含25°)的耕地停止种植农作物,并进行造林,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
    迹地更新面积:森林经过采伐或者遭受火灾毁损以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地面,称为迹地。在新、旧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面积(包括乔木林和灌木林)称迹地更新面积。迹地更新面积不包括未经人工措施的天然更新面积以及补植面积。
    (1)人工更新面积,是指在迹地或林中空地上采用直播或植苗进行成片造林的面积。人工更新要求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面积,是指在留有种树的采伐迹地上依靠天然下种,辅以人工措施,如整地、松土、除草或进行补植、补播,使树种发芽、苗木生长成林的面积。其补植、补播后当年成活率应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天然下种前整地的,每公顷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不低于60%。
    封山育林面积:指为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等人工辅助措施的面积。封山育林面积指实际封禁的面积,包括当年新封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开放的面积。封山育林不包括为保护新造幼林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封山。
    本年新封面积:指本年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新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等人工辅助措施的面积。
    育苗面积:指为造林和迹地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的苗圃面积。包括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移植面积三部分,以及用于育苗的临时性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的面积。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育苗面积应全部实测。自1990年9月起,国家统计局与原林业部规定,营养杯、营养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并规定育苗面积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本年新育面积:是指本年新播种、插条和移床的面积。
    当年苗木产量: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格苗总量。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主要林产品产量:是指从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竹木本身而取得的各种产品产量。
    5.畜牧业生产情况(a305表)
    当年出栏头数:指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饲养的,已屠宰或已出售的全部牲畜头数。包括交售给国家、集市上出售以及农民自食的部分。
    大牲畜:主要指牛、马、驴、骡、骆驼。
    家禽:包括鸡、鸭、鹅及其它家禽。当前家禽统计只包括鸡、鸭、鹅。
    肉产量:指各种牲畜及家禽、兔等动物肉产量总计。猪、牛、羊、马、驴、骡、骆驼肉产量按去掉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胴体重量计算,兔禽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内脏后的重量计算,可用住户调查资料推算。
    6.渔业生产情况(a306表)
    水产品产量:是指本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
    水产品养殖面积:指人工投放鱼、虾、蟹、贝、藻等苗种并经常进行饲养管理的水面面积。
    海上养殖:指在低潮位线以下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滩涂养殖:在潮间带间从事海水养殖生产和开发为滩涂养殖。
    陆基养殖:以陆地为基础建造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模式统称为陆基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温流水养殖等。
    7.耕地面积情况(a308表)
    年末耕地总资源: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新开荒且已种植的地;"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三年以上的"海涂"、"湖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因灾害或其他因素,虽然当年内未种植农作物但仍可复耕的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果树和其他林的地;年年进行耕耘种草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因灾害或其他因素,已不能复耕的地;弃耕、休闲满三年的地,或者虽不满三年,但已经成为荒地的土地;不进行耕耘,种植牧草已成为永久性草地的土地;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地、芦苇地、天然草场等;以混凝土等铺设的温室、玻璃室,导致栽培的植物体与地面隔绝的基地。
    常用耕地: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水浇地: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灌的耕地,不算水浇地。
    临时性耕地: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根据我国《水土保护法》规定,现在临时种植农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环北京、黑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等地区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已列为国家或地方退耕还林还草规划,近年也要逐步退耕。这部分临时性耕地又称待退的临时性耕地。
    当年新开荒地:指报告年度内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荒地;已开垦但尚未耕种的土地,因实际上没有利用,不计算为耕地面积。
    8.蔬菜瓜果类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a404表)
    花卉种植面积:指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和盆栽花卉设施面积。
    蔬菜大棚:指由塑料膜覆盖,人能在内作业,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大棚,按占地面积计算。

    (二)畜牧业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近年来,我省畜牧业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保证畜牧业统计数据准确可靠,有必要对畜牧业生产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评估指标
    畜牧业生产年报中的肉、蛋、奶产量。
    二、评估方法
    1.说明数据来源及采取的调查方法。
    2.与畜牧部门的生产量、工商部门的成交量进行对比,其增减趋势应基本一致,如数据差距过大或趋势相反,要查明原因。
    3.主要数据要全程观察,一是对全年数据与各季度数据增减情况进行对比,如增减幅度差距过大或趋势相反,要认真核实;二是各季度数据占全年数据的比例年度间变化不应过大。
    4.畜牧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评估分析,重点评估牧畜的出栏率、能繁母畜比重、牲畜当年出栏胴体重等,年度间增减变化不应过大。
    5.住户调查中的牧畜生产量加专业户(规模户)生产量之和应与畜牧业产品生产是基本一致,如差距过大,应查明原因。

    农业产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
    
    (一)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概念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也就是本辖区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执行日历年度。对于收获期延长到次年年初的个别农产品(如甘蔗),仍然把延期收获的部分算在本年度内。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内容
    参见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商品产值计算表目录》。
    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方法
    (1)产值核算方法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那部分产品的产值。
    (2)产品产量的取得方法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统计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主产品产量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凡是有抽样调查数据的均使用抽样调查数;副产品产量,可以根据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各种作物的收获面积和通过典型调查了解的每亩地上各种作物副产品产量的资料来推算,也可根据了解的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价格的确定
    产品的产值等于产品产量与价格的乘积。所以,合理确定农产品的价格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时,一般采用两种价格:现行价格和可比价格。
    ①现行价格:采用农产品生产价格,即生产者第一手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来源于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可以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农产品的现行价格不包括利润分成、价格补贴(助)及生产扶持费在内。按现价计算的产值主要反映生产的总规模和水平。
    ②可比价格:采用基期年农产品生产价格。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主要是为了观察农林牧渔业的发展速度,消除不同年度的价格变动差别的影响,使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
    5.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说明
    (1)农业产值
    ①谷物和其他作物产值
    --谷物、薯类、豆类产值:按各种产品主副产品的产量乘以单价的方法计算。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蚕豆、豌豆、芸豆等豆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大豆具体指黄豆、黑豆、青豆三类。薯类包括红薯、马铃薯等薯类作物的主副产品,不包括竽头、木薯等。大中城市(50万人以上和省会所在的城市)郊区(市辖区,不包括市辖县)作为蔬菜青吃的毛豆、蚕豆、豌豆和马铃薯(土豆、洋芋)等按蔬菜计算产值,其他地区一律按豆类、薯类计算产值。如果缺乏副产品产量和价格资料,副产品的价值可以通过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目前,我国粮食作物产值包括谷物、薯类、豆类作物产值。
    --油料作物产值:包括花生果(带壳的干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和其他油料作物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的产值。
    --棉花产值:指籽棉和棉杆等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棉。
    --麻类产值:包括黄红麻、苎麻、线(大)麻、亚麻、苘麻、剑麻和其他麻的主副产品产值。但不包括野生麻类产值。
    --糖类作物产值:包括甘蔗的蔗杆产值,甜菜的块根产值。甘蔗包括糖蔗和果蔗,甜菜不管块根用途如何,都要计算在内。
    --烟叶产值:包括烤烟、晒(土)烟等干烟叶的产值。
    --其他农作物产值:包括青饲料、绿肥、牧草、桑叶及采集的野生植物等的产值。这些作物的产值一般以产量乘单价计算。青饲料和绿肥一般没有价格,也缺乏产量数据,其产值计算可按播种面积乘平均每亩种植成本来计算。种植成本是指种植作物所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修理费、机耕费等费用。每亩种植成本可用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取得,播种面积可从农业生产年报取得。桑叶产值按饲养家蚕用的桑叶量乘价格计算;而饲养用桑叶量可以根据生产每担蚕茧耗用的桑叶数量来计算。野生植物采集的产值按采集的各种野生药材、纤维原料、油料、淀粉原料等原料产品(即未经加工)的数量乘这些产品的单价计算。产量数字可从收购部门了解并应加上自留部分。
    ②蔬菜、园艺作物产值
    蔬菜产值:包括叶菜类、瓜菜类、块根、块茎菜类、茄果菜类、葱蒜类、菜用豆类、水生菜类、食用菌类及其他蔬菜的产值。按各种蔬菜的产量分别乘以这些蔬菜的价格计算。其中食用菌类产值按各种食用菌类产量(干鲜混合)分别乘其单价计算。
    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产值:计算商品性的鲜切花和盆栽类观赏植物的价值。城市中生产鲜花的企业产值按销售额计算,乡村及农户为出售而培植的花卉,按出售收入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用商品量乘价格的方法计算;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了解,或者通过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
    ③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产值
    按各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的产量分别乘其价格计算。
    ④中药材产值
    指人工种植的金银花、红花、黄芪、甘草、枸杞等各种药材的主、副产品产值。如果缺乏产量资料,可以按种植面积推算;也可以和收购部门研究,按收购额推算。
    (2)林业产值
    ①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目前采用以费用代替生长量计算产值,即按从事人造林木各项生产活动的成本计算。也就是说,先从林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下列六项资料a.育苗面积;b.造林面积;c.零星植树株数;d.迹地更新面积;e.幼林抚育面积;f.成林抚育面积。然后分别乘以上述各项生产活动的每亩成本求得(零星植树按每株成本计算)。林业生产中的其他费用,如造林前的调查设计费用和护林护火费用等和林木生长的关系比较间接不包括在内。按新的行业分类标准,零星植树、迹地更新、幼林抚育、成林抚育等项作业归在林木的抚育和管理小类。
    ②木材、竹材采运产值
    包括木材采运、竹材采运产值。指对林木和竹木的采伐,并将其运出山场至贮木场的生产活动。2003年以前,林业产值中仅包括村及村以下木材、竹材的采运活动,从2003年定期报表开始,原来划归工业部门的木材竹材采运活动划归林业。因此,该指标为全社会口径木材、竹材的采运活动,木材、竹材的产量资料,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其产值按各种林木、竹材采伐产量乘以产品价格计算。
    ③林产品产值
    林产品是指从天然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不需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林产品的采集活动。各种林产品的产值按产量乘价格计算,不包括桑叶、茶叶、水果和食用菌的产值,它们是属于种植业的产值。林产品的产量资料,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
    (3)牧业产值
    ①牲畜饲养的产值:
    包括年内出栏的牛、羊、马、驴、骡等主要牲畜的产值和奶、毛绒等牲畜产品的产值。牲畜的产值均按出栏量计算,包括淘汰的耕畜、奶牛。牧区冬季饿死、冻死的羊只,三头折一头成年羊计算产值。死亡的只数在牧区计算,而且只算冬季死亡只数,农区一般不必计算。
    牲畜的产值=本年牲畜出栏(出售和自宰)头数×每头牲畜平均毛重×单价
    
    公式中的单价分别为提供消费市场的牛、羊、马、驴、骡等牲畜生产价格,为毛重价格。
    各种牲畜产品的产值按各种牲畜产品的产量乘该产品的价格计算。
    牛奶、羊奶产量中只包括人工挤出的数量,牛犊、羊羔直接吮食的数量不应计算。羊毛、驼毛、鬃毛、肠衣等产量中不包括屠宰牲畜后所获得的产品。
    牲畜出栏和牲畜产品产量资料,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出肉率由省统一调查确定。
    ②猪的饲养产值:包括出栏肉猪的产值和猪的副产品产值。出栏肉猪的产值按出栏头数乘以平均每头的价格计算。猪的副产品产值不包括肉猪屠宰后所获得的副产品。
    肉猪的产值=本年肉猪出栏头数×每头肉猪平均毛重×价格。
   
    本年肉猪出栏头数与猪肉产量由当年畜牧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出肉率由省统一调查确定。
    ③家禽饲养产值:家禽饲养的产值包括家禽主产品的产值和蛋类、羽绒等家禽副产品的产值。家禽产值一般可按各种家禽的出栏只数乘成年家禽价格计算;蛋类产量包括孵雏用的种蛋数量在内;宰杀后所获得的羽绒等产品就不应当再算产值。
    ④狩猎和捕捉动物产值:包括野生动物的捕捉、兽皮、毛皮的生产。按捕猎所得产品(如虎皮、豹皮、孤皮、鹿皮、鹿角、野鸡、野鸭等)的数量乘以价格计算。但应注意,不要把人工饲养的产值包括在内。
    ⑤其他畜牧业产值:按产品乘以价格计算。对于以取得毛皮为目的的毛皮兽饲养业,以毛皮产量乘价格计算产量。其他动物饲养的产品产量一部分可以从畜牧局特种养殖统计报表中取得,一部分可以从收购部门了解。
    (4)渔业产值
    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类产值。
    ①海水产品产值:按捕捞的天然海水产品和海水养殖的水生动物产品产量及海藻的采集量乘以这些产品的价格计算。
    ②淡水产品产值:按捕捞的天然淡水产品和淡水养殖的水生动物产品产量乘以这些产品的价格计算。
    没有捕获而在水中的数量不计算产值;鱼苗和鱼种的培育是渔业生产的一个过程,不是渔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因此不计算渔业产值。
    从外地购回水产品屯养后出售,不能计算产值。它已属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就如食品站收购肥猪代宰代售一样道理,而且产地已经计算在渔业产值内,应避免重复。
    计算渔业产值所需的各种产量资料,可从水产统计报表中取得。
    (5)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等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普查年份资料来源于基本单位普查,非普查年份主要是通过测算年度增加值,然后用上年度增加值率来反推得到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产值用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除以以上年为100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附记指标
    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产值:是指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的农民家庭兼营的工业,只计算农民家庭为出售而生产的工业品价值。其产值以出售价格计算。
    退耕还草产值:按退耕还草面积乘以单位面积的成本(投入)计算。不包括用以出售的草坪草皮的产值,该项活动的产值已在园艺作物中计算。
    (7)分季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
    ①核算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报一致。
    ②产值核算总的原则是收获期原则,即如果该种作物在该核算期被收获,则在该核算期记录其产出和投入,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概不作计算。季度核算的具体范围可参考如下规定。
    一季度:包括本季收获的蔬菜、瓜果、水果、食用菌、花卉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二季度:包括本季收获的夏粮、夏油、蔬菜、瓜果、水果、食用菌、花卉、烟叶、桑叶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三季度:包括本季收获的秋粮、蔬菜、瓜果、水果、食用菌、花卉、烟叶、药材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四季度产值:为一平衡项,它等于全年农、林、牧、渔业产值减前三季度的产值。具体包括第四季度收获的蔬菜、瓜果、水果、食用菌、花卉、药材等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③产值计算方法:对可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可直接按产品产量乘以生产价格的方法,分别计算各季度(季度累计)现价产值和可比价产值。不能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产品,可通过面积、商品率、全年数据按季度生产比例分摊等资料进行推算。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季度累计)现价产值的计算:
   
    
    
    (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1.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概念
    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
    增加值也叫附加价值或追加价值,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即本单位或本行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从宏观上来说,增加值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即各部门增加值之和就是国内生产总值;从微观上来说,增加值能客观反映企业单位或行业的投入、产出、效益、速度和收入等情况。因此,计算增加值不仅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也是微观的企业和行业管理的需要。
    增加值和总产值相比较,一个最大的优点在于增加值避免了中间产品的重复计算,消除了总产值计算时的重复因素,计算结果是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
    2.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范围。
    3.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分配法"两种方法计算。
    (1)生产法:这是目前各地计算增加值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即由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减去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的方法取得。
    (2)分配法:分配法也称收入法,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取得收入份额来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营业盈余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消耗并转移到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中的那一部分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当年按一定标准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对于农业企业,一般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增加值中,对于农户,可按历史资料和当年固定资产结构进行估算。对于农业生产单位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参照类似的固定资产及其使用年限虚拟折旧并记入增加值。二是农业生产单位实际发生或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劳动者报酬: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劳动者和农户在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以各种形式支付的报酬和收入。它包括:①农民或职工从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集体生产取得的货币性收入、实物收入、年终分红等劳动报酬。②农民或职工从国营农场、外资、合资或合营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分红收入,也包括家庭承包国营农场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③农户从事各种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入扣除折旧后的余额。
    --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净额是指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向国家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支付的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是政府向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在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货物和服务时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渔业税、牧业税、牲畜交易税、销售税等利前税。生产补贴是指政府为扶持农林牧渔业生产,控制农产品价格而支付给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的补贴。
    --营业盈余:是指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盈余=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既是生产要素创造的利润的体现,又是作为生产法和分配法计算增加值的一个平衡项。由于营业盈余不好直接归集,因此,可用生产法计算的增加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直接求得。
    4.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具体核算方法
    为了细化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在具体计算时要划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细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由于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和中间消耗资料难以取得,目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主要采取分配法或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计算。
    ①农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出-农业中间消耗
    ②林业增加值=林业总产出-林业中间消耗
    ③牧业增加值=牧业总产出-牧业中间消耗
    ④渔业增加值=渔业总产出-渔业中间消耗
    ⑤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普查年份直接来源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即: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营业收入)×增加值率,增加值率根据投入产出调查或第三产业普查资料确定
    非普查年份依据劳动工资、工商部门的资料及投入产出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分配法(收入法)进行推算。具体说明如下: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工资、福利收入+实物性收入+其他收入+农民兼营收入
    工资、福利收入=农林牧渔服务业工资总额×(1+14%)
    实物性收入=该行业年平均人数×月平均实物性收入×12,
    其他收入=农林牧渔服务业工资总额×其他收入占工资总额的比例
    工资及从业人数取自《劳动统计年报》,其他收入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取自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农民兼营收入=劳动者报酬(不含兼营收入)×上年农民兼营收入占劳动者报酬(不含兼营收入)的比重
    生产税净额=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税净额×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税净额与农林牧渔生产税净额的比例。
    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税净额与农林牧渔生产税净额的比例根据投入产出调查资料推算。
    固定资产折旧=上年折旧+本年新增折旧
    本年新增折旧=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率(4%)
    本年新增折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推算
    营业盈余=农林牧渔业的营业盈余×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盈余与农林牧渔业营业盈余的比例
    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盈余与农林牧渔业营业盈余的比例根据投入产出资料推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棉花主产区,如果轧花厂等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仍注册为工业企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年报中又不包括其劳动报酬,这部分产值增加值按产品法计算后,补充到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或增加值中。
    非普查年份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增加值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其代办法进行推算。
    (3)季度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①农、林、牧、渔业季度增加值的核算:按照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改革试行方案的规定,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度数据利用总产值扣除中间消耗资料计算,季度(季度累计)数据(包括全年预计)采用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因为不同季节农林牧渔业生产结构差异很大,不同类别产品的增加值率也存在差异,因此计算季度增加值时,要根据当年农产品中间消耗的情况对上年度增加值率进行适当调整,形成相应季节的增加值率来使用。
    ②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的增加值核算:可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比率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增长率计算,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a.料来源:
    (1)季度核算资料
    其他服务业各季度现价增加值(j1),上年同期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j2),本期农林牧渔服务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率(j3)
    (2)年度核算资料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n1)
    其他服务业现价增加值(n2)
    (3)推算数据:
    年度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占其他服务业现价增加值比重(b1=n1/n2)
    b.计算方法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现价增加值=j1×b1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现价增加值=j2×j3
   
    
    (三)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
    1.农业发展速度的概念
    农业发展速度的实质是综合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成果的动态变化,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时应扣除价格水平变动因素。2003年以前,我国采用按不变价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此,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04年定期报表开始,采用农产品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逐步取消不变价农业总产值统计。
    2.农业(含农、林、牧、渔业)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
    (1)农业总产值发展速度
    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可比价农业总产值=报告期农产品产量×上年同期的农产品生产者价格
    
    可比价指上年同期的价格,基期为上年同期。
    (2)农业增加值发展速度
    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用农业增加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采用单缩法,即暂不考虑中间投入品价格变动因素。可比价农业增加值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可比价农业增加值=报告期可比价农业总产值×农业增加值率
   
    (3)农业发展速度按产品缩减,加总求和的方法计算。即用报告期各产品产量乘以上年同期相应的产品价格得到相应品种的可比价产值,然后加总得出本地区可比价农业总产值;用可比价农业总产值乘以农业增加值率得出本地区可比价农业增加值,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报告期的农业发展速度。
    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总产值或增加值用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总产值或增加值除以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四)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指标解释
    1.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
    指在农林牧渔业生产过程中投入或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计入中间消耗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值相对应的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二是本期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某些小农具即使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但价值在50元以下,也作为中间消耗处理。固定资产的消耗,则不应计入中间消耗而以折旧形式直接计入增加值。中间消耗分为对物质产品消耗和生产服务支出。
    物质产品消耗:指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发生的各项支出的费用。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生产服务支出:是指在农林牧渔业生产过程中,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各种服务费用,包括修理费、生产用外雇运输费、生产用邮电费、畜禽防疫费、配种费、保险费、广告费、职工教育费、科技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2.农业、林业类中间消耗
    (1)用种量:指实际播种使用的自留种籽和购买种籽、树苗等数量及支出。自产的按正常购买期市场价格计算,购入的按实际购买的价格计算。属于生产单位和农户自行育苗所支付的人工、肥料、农药及农膜等支出,应分别计入作物成本的有关项目中,不计入种籽秧苗费,以免重复。
    (2)肥料:指农业、林业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化肥、饼肥、绿肥和农作物副产品(如秸杆还田用作肥料)。
    化肥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各种化肥用量必须按其有效成份含量折成纯量计算,如二铵含氮46%,含磷18%,则每50公斤二按折纯量32公斤(64斤)。
    绿肥和农作物副产品的计算按现行制度执行。
    (3)农膜: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塑料薄膜,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其中,地膜一次性计入,棚膜按两年分摊计算。
    (4)农药:购买的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自产的按市场价或成本价作价。除草剂费用计入此项。
    (5)饲料饲草:指饲养耕畜的支出。购进的饲草、饲料按实际购进价格计算,自产自采的饲草、饲料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用工作价。耕畜放牧中所吃的草不再计算费用。
    (6)燃料:指烤制烟叶、烘炒茶叶等初制加工、大棚保暖及自用机械作业等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煤、柴油、汽油、润滑油等燃料动力的支出,均按实际支出计算。
    (7)棚架材料费。指用于温室育苗、防寒防冻防晒及农作物支撑物等所发生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消耗的棚架材料费用,如木杆、钢架、铁丝、草帘、遮阳瓦、防雨逢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农膜的支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实际使用年限分摊。
    (8)原材料费:农产品初级加工活动中所消耗的劳动对象。包括直接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零配件,包装材料等。
    (9)外雇机械作业费:指雇请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不包括排灌机械)进行作业的费用,如机耕、机播、机收、脱粒和运输等项支出。雇请农机站等单位或个人作业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10)外雇排灌费:指各种作物应负担的排灌费用。由排灌站排灌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多种作物同时排灌的,排灌费按各种农作物用水情况分摊。
    3.养殖业中间消耗
    (1)饲料饲草:包括牧业中各种肉用畜、家禽、蚕、兔、蜂等及发展养殖渔业所消耗的各种精饲料和青粗饲料。精饲料包括: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粮食、糠麸、油饼、饮料添加剂和添加物等。青粗饲料包括实际耗用的野生采集植物、青饲料、农作物秸杆等。购进的按实际进价计算,自产、自采的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用工计算。
    计算饲料量消耗的过程中,要注意饲料资源与使用之间的平衡关系。有的产品为多种用途,如油饼,既可作饲料,又可作肥料;又如农作物秸杆,既可作饲料,也可作肥料,还可作建筑材料、工业材料、生活用燃料,这就需要采用算术平衡帐的办法来进行计算,验证饲料资源量与使用量是否基本相等,使计算出来的数据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2)水费:指在生产过程中加工饲料、清洗和排灌等用水实际支付的水费。
    (3)畜牧用药品:是指农牧业生产单位在外购买的用于本单位对各种牲畜进行配、育种及对畜禽进行病害防疫、治病所消耗的各种药品、器械等物质消耗。可以通过调查取得每头畜禽的药品器械费用分别乘以畜禽数量进行计算。对于由专门单位进行的畜禽防、配种而支付的费用则计入生产服务费用支出项下的防疫费、配种费。

    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
    
    乡镇()个数:指农村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不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工矿区。
    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级行政区划。建制镇包括县(市)政府驻在镇,即城关镇。
    镇区占地面积:镇区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居委会和与该居委会联成一片的开发区所辖地域范围;没有设置居委会的镇以镇人民政府所在的自然村所辖地域为镇区范围。镇区所辖范围内的面积为镇区面积,包括城镇建成区和与建成区连成一片的开发区的面积。其中含有国有土地面积和集体土地面积。
    镇区总人口:指镇区范围内的乡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之和。乡村人口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村委会个数: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含城关镇中的村。
    自来水受益村(通自来水的村):自来水指符合卫生标准,并经公用设施处理的管道输送水。通自来水的村数指乡镇行政区域内通自来水的村数。
    通电话的村: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架设通讯线路,并装有固定电话机的村数。不包括有移动电话信号的村。
    通有线电视的村:指有线电视网络已经架设到村,并能通过有线网络接收到电视节目的村。
    年末总人口:在县(市)范围内,按年末时点统计的所有人口数量的总和。不包括虽居住在当地,但未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当年出生人口:指报告年度内全县(市、区、旗)出生人数。
    当年死亡人口:指报告年度内全县(市、区、旗)死亡人数。
    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家庭常住人口主要作为计算农村住户平均每人收入、消费和积累水平及分析家庭人口状况的依据。
    乡村人口: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年末总户数:指户口在当地的常住户数,包括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在统计户数时按公安部门常住户进行统计,集体户口无论其人数多少,都以一户进行统计。
    乡村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数: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工作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乡村从业人员数: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交运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从业人员、批零贸易及餐饮业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地区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的简称。指县、市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三次产业划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三次产业划分标准为:
    第一产业: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
    ①农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出-农业中间消耗
    ②林业增加值=林业总产出-林业中间消耗
    ③牧业增加值=牧业总产出-牧业中间消耗
    ④渔业增加值=渔业总产出-渔业中间消耗
    ⑤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普查年份直接来源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即: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营业收入)×增加值率,增加值率根据投入产出调查或第三产业普查资料确定;
    非普查年份依据劳动工资、工商部门的资料及投入产出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分配法(收入法)进行推算。具体说明如下: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第二产业: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财政总收入:即财政预算内总收入,包括按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收入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以及基金预算收入。中央收入包括:一般增值税75%、一般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各项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各项收入。不含基金收入。
    各项税收:包括国税和地税。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业支出、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等财政预算支出。
    农业支出: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农业支出项目。
    科学支出:包括各级科委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国家预算拨款的科学事业费。
    科技三项费:指国家预算用于科技支出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教育支出:包括教育部门举办和各部门举办由国家拨款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学、小学、幼儿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业余教育、教师进修及民办教师补助费、特殊教育费、广播电视教育经费及其他教育事业费。
    年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年末货币总量。
    城乡居民存款余额:年末城乡居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货币总量。
    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年终时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根据必须归还的原则,按一定利率,为企业、个人等提供资金贷款的总额。
    农业机械总动力: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农用排灌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林业机械、畜牧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其他农业机械。按能源又分为柴油、汽油、电力和其他动力。总动力按法定计算单位千瓦计算。(注:1马力=735.5瓦特=0.735千瓦)
    化肥使用量:指本年度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肥料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使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即各类化学肥料的实际施用数量按其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比例折成百分之百计算。
    折纯量=实物量×某种化肥有效成份含量的百分比
    农村用电量:指本年度内,扣除在农村中的国有工业、交通、基建等单位的用电量以后的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全年用电总量(计量单位千瓦小时,按全年累计数统计)。既包括国家电网供电,也包括农村自办电站供电量。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在一般的情况下,有效灌溉面积应等于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之和。在统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可以灌溉,但由于雨水及时或所种作物不需灌溉等原因,当年没进行灌溉的,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2)灌溉工程或设备不配套(如只有深水井,没有安装机器)、渠系不健全(如只有水库,没有修渠)、地块不平整,当年不能发挥灌溉效益的,不应统计。
    (3)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的引洪淤灌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4)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完全靠天雨蓄水的"冬水田"、"屯水田"、"望天田"、"雷响田"等面积,不应统计在内。
    (5)没有灌溉工程或设施,遇到旱年临时点种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6)原有的灌溉工程或设备,由于受到破坏等原因不能起灌溉作用了,这部分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指应该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农产品的作物播种面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
                                =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蔬菜播种面积:指各种蔬菜(包括菜用瓜、茭白、芋头、生姜等在内)的实际种植面积之和。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非耕地上,均应统计。
    粮食总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家属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薯类、大豆。其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不作为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棉花产量:按皮棉计算。3公斤籽棉折1公斤皮棉。不包括木棉。
    糖料产量:指甘蔗和甜菜生产量的合计。甘蔗以蔗杆计算,甜菜以块根计算。
    水果产量:指园林水果产量,即本年度内从果树上收获的全部水果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果用瓜如(西瓜、甜瓜、白兰瓜、哈密瓜、脆瓜等)和主要作蔬菜食用的藕、西红柿等。也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
    肉类总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肉产量。即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也叫胴体重。
    奶类产量:指全社会产值,包括出售给国家部分,农贸市场交易部分和农牧民自食部分。不包括牛犊和乳羊直接吮食部分。
    禽蛋产量:指本乡镇范围内生产的鸡、鸭、鹅等禽蛋产量总和,包括出售的和农民自产自用的部分。
    蔬菜产量:指各种蔬菜包括菜用瓜、茭白、芋头、生姜等在内的产量。
    水产品产量:指本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捞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
    工业企业数:指区域内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归属于工业的企业个数和生产单位个数(分项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
    工业总产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成品、工业性作业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
    从业人员年平均数:指实际上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国家统计局b202表)企业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总和。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指工业企业在年度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等于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流动资产余额之和除以24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等于1至12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之和除以24。
    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收入总额。本项根据"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写。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表示。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受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本项根据会计"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建筑业企业个数:指所有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包括三部分内容:(1)建筑工程产值。(2)安装工程产值。(3)其他产值。
    期末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在建筑业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它反映了建筑业企业报告期末实际参加生产和工作的全部劳动力情况。
    境内公路里程:指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规定的等级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数。包括城镇街道的里程数和公路桥梁长度、隧道长度、渡口的宽度以及分期修建的公路已验收交付使用的里程。不包括国、省干线断头路里程,农业生产用道路以及新建公路尚未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的路段里程。两条或两条公路共同经由同一路段,只计算一次。
    高等级公路:指一级以上的路面(含一级)。
    境内铁路营业里程:即铁路营业里程,也称营业长度。指营业线路(包括正式营业和临时营业)的正线(双线为第一线)在两个车站中心间的实际长度。
    民用汽车:指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所掌握的领有本地区民用车辆牌照的普通载货汽车、专用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其他专用汽车、特种汽车等,不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等。
    邮政、电信业务总量:是以货币表示的邮政、电信部门为社会提供通信服务的总数量。邮政业务量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报刊、邮政快件、特快专递、储蓄、集邮、出租及其他业务等;电信业务量包括公众电报、用户电报、传真、长途电话、本地电话、移动通信、数据通信、电子信箱、可视图文、出租代维及其他业务等。
    本地电话用户:以用户所在区域分为:城市电话用户数和乡村电话用户。
    (1)城市电话用户:县级市的市区、市郊区及县城(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关区或行政建制相当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接入局用交换机的电话用户数,包括分布在农村地区的独立工矿区、林区、驻军等接入局用交换机的电话用户数。
    (2)农村电话用户:指县城关区以下的集镇和农村接入局用交换机的电话用户。
    住宅电话用户:指安装在居民住宅或农民家里并按照住宅电话用户登记注册和收费的电话用户。包括私人付费、单位付费和按规定免费安装的住宅电话用户。
    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指在邮电部门登记,通过移动电话交换机进入移动电话网、占有移动电话号码的电话用户。用户数量以实际办理登记手续进入邮电部门移动电话网的户数进行计算,一部或一台移动电话统计为一户。包括gsm移动电话和cdma移动电话。
    国际互联网用户:包括互联网拨号用户、互联网专线用户、宽带接入用户。互联网拨号用户是指通过pstn、n-isdn、移动电话网等拨号方式接入中国互联网的用户。包括报告期末在本电信运营商营业网点(或代理商及与本电信运营商合作经营的isp、icp)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使用个人帐号接入中国互联网的全部注册拨号用户;使用公用帐号拨通上网特服号接入中国互联网的全部主叫电话号码用户;使用本电信运营商发行的各种上网储值卡、银行卡等接入中国互联网的全部上网卡用户;使用vpdn业务特服号接入中国互联网的全部vpdn拨号用户。互联网专线用户是指通过分组交换网、ddn网、帧中继/atm网、模拟专线、数字专线等方式接入中国互联网的用户。包括报告期末在本电信运营商营业网点(或代理商及与本电信运营商合作经营的isp、icp)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已接入互联网的全部用户。宽带接入用户是指报告期末在本电信运营商登记注册,通过xdsl、fttx+lan、wlan等方式接入中国互联网的用户,主要包括xdsl用户、lan专线用户、lan终端用户及无线接入用户。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售给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的总量。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生活用的消费品;
    (2)售给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专供本单位人员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
    (3)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4)售给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
    (5)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纸张、账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的针、纺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用品,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饮料,供职工乘用的交通工具和油料,零星修理各种公用消费品、生活用房屋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包括:
    (1)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地质勘察、水利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单位用于生产和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2)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单位用于转卖的商品;
    (3)售给对外营业影剧院的设备和器材;
    (4)售给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元器件、工具等;
    (5)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
    (6)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7)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
    (8)售给国营农场、国营拖拉机站、排灌站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燃料。
    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销售总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当年合同外资金额:指本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签有正式协议合同书的我国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侨商、港澳商签订的协议合同的投资,分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和其他三种类型。
    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外商根据投资协议合同实际执行的投资额,分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和其他三种类型。
    境内外来资本实际投资额:指当年国内县域以外的资本在本县内的实际投资额。
    星级饭店个数:是指由国家旅游部门认可或评定的一星以上的饭店。
    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是指经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个数:包括施工项目个数、本年投产项目个数和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每一个建设项目只计算为一个项目个数。
    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住宅:指专供居住用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普通中学数:指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小学毕业生为主实施中学教学计划的学校数,包括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
    小学校数:指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数。
    普通中学专任教师数:指普通中学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人数。
    普通小学专任教师数:指在普通小学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民办教师人数,不包括兼职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
    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指学年开学后,在普通中学学习具有学籍的学生总数,包括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
    小学在校学生数:指学年开学后,在普通小学学习具有学籍的学生总数,包括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
    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指调查范围内已入小学学习的学龄儿童占校内外学龄儿童总数(包括弱智儿童,不包括盲聋哑儿童)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已入学的小学学龄儿童数/校内外小学学龄儿童总数)×100%
    高技术产业:本制度所定义的高技术产业,指国统字[2002]33号文件中《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所列示的行业。本制度的综合范围为《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所列示的全部行业。
    高技术产业企业个数:从事高技术产业的企业个数。
    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县内全部从事高技术产业企业的总产值之和。
    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的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指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人员,包括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技术员和未评定职称的技术人员。
    农业科技与服务单位个数:指乡镇及以上有关部门设置的农业科技推广站、农机站、畜牧兽医站、植保站、种子站、排灌站、林业站、水管站、电管所等各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构单位数。
    全年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体育场馆数: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场按看台容纳观众人数分为:甲级25000人以上,乙级15000-25000人,丙级5000-15000人,丁级5000人以下;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体育馆按看台容纳观众人数分为:甲级6000人以上,乙级4000-6000人,丙级2000-4000人,丁级2000人以下。不包括各类学校内专供学生使用的体育场馆。
    剧场、影剧院数:指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公共图书馆图书总藏量:指图书馆已编面目的古籍、图书、期刊和报纸的合订本、小册子、手稿、以及缩微制品、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听视文献资料数量总和。
    医院、卫生院数:指报告期末全县范围内的医院、卫生院总数。不包括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医院、卫生院床位数:指报告期末医院、卫生院的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的新生儿床、病人家属的陪侍床、病人的观察床、接产室的待产床。
    医院、卫生院技术人员数:指在医院、卫生院中从事卫生工作的人员数量。
    医生:包括职业医师和职业助理医师。
    卫生防疫人员:指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病中心、预防保健中心等机构中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指本县年内每千名5岁以下儿童中未满5岁儿童死亡人数。计算公式为: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年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年内5岁以下儿童总数)×1000‰
    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指至当年12月31日差一天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
    婴儿死亡率:指某地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未满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与该地活产婴儿总数之比,一般用千分比表示。计算公式为:
    婴儿死亡率=(某地出生未满一年的婴儿死亡人数/当年活产婴儿总数)×1000‰
    产妇住院分娩比例:产妇住院分娩人数指该地区年内在街道(乡、镇)及以上医院(或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的分娩人数。包括取得开业证的集体或个体产院分娩的人数(此项不含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站分娩的人数)。该地区年内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占产妇总数的比重就是产妇住院分娩比例。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指本年度内城镇职工的平均人数。
    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它既可以用于生产、非生产投资,改善物质和文化生产,以及用于再分配的支出和节余的收入。这个指标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能力。
    计算方法: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税收-上缴集体承包任务-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内部亲友的支出。
    农民文化娱乐消费比重:指农村居民用于文化和娱乐方面的消费支出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用来反映随着农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提高,农民文化生活消费提高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农民文化娱乐消费比重=[(农民文教娱乐支出-学杂费支出)/生活消费总支出]×100%
    农村彩电普及率:指每百户农村居民彩色电视拥有量。
    农村电脑普及率:指每百户农村居民电脑拥有量。
    恩格尔系数:指家庭中食物支出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比重。计算公式为:恩格尔系数=食物支出/生活消费总支出。恩格尔系数越大,表示生活越贫困;反之,表示生活越富裕。根据国际经验,恩格尔系数0.6以上为贫困,0.5-0.6为温饱,0.4-0.5为小康,0.3-0.4为富裕,0.3以下为最富裕。
    成人文盲率:指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占15岁以上总人口的比重。
    人均预期寿命:指某一时期一个人口群体预期平均存活的年龄(岁),也称为出生时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是一项综合反映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指标,通常收入水平高的国家,人民生活和医疗条件好,人均预期寿命相对较高;而经济落后的国家,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差,人均预期寿命则低。
    农村贫困人口:指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人口。
    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数:指收养社会孤老、残、幼的机构,包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镇集体举办的福利院及农村集体举办的敬老院。
    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床位数:指报告期末全部社会福利院床位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数: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其中,凡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人数不在此统计。
    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在报告期末家庭平均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家庭数。
    农村传统救济人数:指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地区,仍沿用传统救济制度救济贫困人口的家庭数。如: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或缺少劳动能力,或因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短期无法弥补损失,家庭收入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家庭人口数(含牧民,渔民,盐民)。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指截止报告期末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总人数。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重要形式,它通过农民自愿筹资,国家和集体扶持,建立乡、村级医疗卫生点(站),医疗费用由国家、集体和农民共同负担,以解决农民看病难、就医难问题。
    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指截止报告期末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人数。
    交通事故件数:指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和通航线路上的交通工具因各种原因直接造成人身、交通工具及财产损失,经有关交通公安机关或监理机关处理的事故件数。包括飞机失事、火车碰撞、船舶翻沉、汽车撞人等,不包括在厂矿区非公共道路上驾驶、试飞、赛车、飞行训练及表演等发生的事故。
    刑事案件立案数:指一定时期内(如年、季、月)发生并达到公安等司法部门规定的立案标准而且已立案的刑事案件数。刑事案件指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等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
     犯罪人数:指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罪犯人数。
     民事案件发案数:指一定时期内(如年、季、月)发生并达到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规定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数。
    行政区域土地面积:指辖区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包括耕地、荒山、荒地、山林、草原、滩涂、道路和建筑物占地等陆地面积,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面积。
    建成区面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指城市中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乔木树冠下重迭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森林面积:指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林地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的面积,也就是森林面积。森林面积包括天然起源和人工起源的针叶林面积、阔叶林面积、针阔混交林面积和竹林面积,不包括灌木林地面积和疏林地面积。
    当年造林面积:指报告期内在荒山、荒地沙丘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机播种等方法种植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成活率达到85%及以上的造林面积。造林面积不包括补植面积和治沙种草面积。
    退耕造林面积:指坡度在25。以上(含25。)的耕地停止种植农作物,并进行造林,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
    年末耕地总资源: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新开荒且已种植的地;"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三年以上的"海涂"、"湖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因灾害或其他因素,虽然当年内未种植农作物但仍可复耕的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果树和其他林的地;年年进行耕耘种草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因灾害或其他因素,已不能复耕的地;弃耕、休闲满三年的地,或者虽不满三年,但已经成为荒地的土地;不进行耕耘,种植牧草已成为永久性草地的土地;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地、芦苇地、天然草场等;以混凝土等铺设的温室、玻璃室,导致栽培的植物体与地面隔绝的基地。
    常用耕地:指耕地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
    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水浇地: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灌的耕地,不算水浇地。
    年内减少耕地面积:指本年度因建设占用、自然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基建占地:指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新建和扩建工矿企业,修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等工程,兴修水利工程,以及建筑机关学校用房等基本建设而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国家基建占地和其他基建占地。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以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为准。
    环境污染治理本年完成投资总额:指企事业单位本年在污染治理工程(或设施)建设中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新建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投资两部分。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工业企业在厂区内的生产工艺过程和燃料燃烧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总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达标率:指全部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工业废水排放量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00%
    工业烟尘排放量达标率:指工业烟尘排放达标量占烟尘排放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
    工业烟尘排放量达标率=(烟尘排放达标量/烟尘排放量)×100%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占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的百分率。
    污水处理厂数:指各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数量的总和。
    垃圾处理站: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建造的符合标准的垃圾处理场所。不包括露天垃圾场。

    乡村社会经济调查方案主要指标解释
    
    1.乡镇类型:指本乡镇的行政建制是乡还是镇。在建制镇中,如果县政府驻在建制镇,选择"城关镇";如果具有农业生产的街道办事处填报本表,选择"4街道"。
    2.地势: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地理环境的主要特征。平原包括平川、平坝、湖区和牧区的草原等;丘陵包括半山区、近山、浅丘等;山区包括牧区草山。如果一个乡镇有多种地理特征,按照面积较大的地理特征进行填报。
    3.老区:指中国革命老区,简称老区。具体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
    4.边区:指陆地边境与国外接壤的地区。老区和边区这两个指标均按调查乡镇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划分。
    5.民族乡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族乡(镇)。
    6.居民委员会:指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城镇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村民委员会:指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农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8.通电的村:指乡镇行政区域内通电的村数。通电的村指行政村内至少有一个自然村通电。
    9.通电话的村: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架设通讯线路,并装有电话机的村数。
    10.通公路的村:是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行政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11.通有线电视的村:指已开通有线电视线路,并开始使用的行政村。
    12.通自来水的村:自来水是指符合卫生标准,并经公用设施处理的管道输送水。通自来水的村指乡镇行政区域内通自来水的村数。
    13.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乡镇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管理的行政村。
    14.乡镇行政区域面积:指辖区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包括耕地、荒山、荒地、山林、草原、滩涂、道路和建筑物占地等陆地面积,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面积。
    15.年末常用耕地面积: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16.年末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在一般的情况下,有效灌溉面积应等于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能够进行灌溉的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之和。在统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可以灌溉,但由于雨水及时或所种作物不需要灌溉等原因,当年没有进行灌溉的,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2)灌溉工程或设备不配套(如只有深水井,没有安装机器)、渠系不健全(如只有水库,没有修渠)、地块不平整,当年不能发挥灌溉效益的灌溉面积,不应统计。
    (3)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的引洪淤灌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4)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完全靠雨蓄水的"冬水田"、"屯水田"、"望天田"、"雷响田"等水田面积,不应统计在内。
    (5)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遇到旱年临时抗旱点种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6)原有的灌溉工程或设备,由于受到破坏等原因不能起灌溉作用了,这部分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17.农业机械总动力:指全部农业机械动力的额定功率之和。农业机械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的机械及设备。农机总动力按使用能源不同可分为柴油发动机动力、汽油发动机动力、电动机动力和其他机械动力。
    18.乡镇用电总量:指本年度内乡镇生产和生活的累计用电量。既包括国家电网供电,也包括农村自办电站供电量。但不包括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国有经济工业交通、建筑等单位的用电量。
    19.乡镇总户数:乡镇范围内的乡村户数和城镇户数之和。乡村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20.乡镇总人口:乡镇范围内的乡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之和。乡村人口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21.外来人口:指年末居住在本乡镇行政区域但户籍在不在本乡镇的常住人口数。
    22.乡镇从业人员数:指乡镇总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者劳动的人员,还包括户籍在外地的乡镇工作人员和乡镇企业外来打工人员。包括从事农业与非农业生产、管理及其他辅助劳动的人员。
    23.外来从业人员:乡镇从业人员中户籍在外地的乡镇工作人员和乡镇企业外来打工人员。包括从事农业与非农业生产、管理及其他辅助劳动的人员。
    24.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从业人员。
    25.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从事第二产业即从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的从业人员。
    26.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从事第三产业即一、二产业之外的从业人员(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27.农业总产值:是本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执行日历年度。对于收获期延长到次年年初的个别农产品(如甘蔗),仍然把延期收获的部分算在本年度内。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28.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包括农村中工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运输业总产值和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总产值等四部分。
    根据目前农村经济现状,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暂定为:乡(镇)、村及村以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活动所生产的产值。
    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中,不包括设在农村的国有及县属集体的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值,国有农场所属的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产值,也不计算在内。
    29.农村工业总产值:是指农村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以货币表现得产品产量。包括农村集体、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三大类。
    农村工业企业是指农村范围内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农村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对开采的自然资源进一步加工。例如,采矿、森林采伐、用铁矿石炼铁、木材加工、用盐制烧碱等。二是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如碾米、酿酒、榨油、药材加工等。三是对工业品进一步加工。如机器制造、金属制品、纺织、印刷、食品加工等。四是对工业品的修理。只包括对工业生产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不包括服务性的日用品的修理(如钟表、自行车、日用小五金、黑白铁皮盒铝制品修理等)。
    30.农村建筑业总产值:指一定时期内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农村从事建筑活动而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生产总量。它包括下列部分:一是乡、村、组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筑队(组)从事农村建筑安装工程活动生产的产值。不包括建筑队(组)进入城市,在城市所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产值,这部分产值在附报资料中反映。二是乡、村、组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筹自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产值。三是农村居民自筹自建房屋的产值,但不包括由建筑队(组)承建的房屋产值。四是农村自筹自建农田水利工程的产值,但不包括民办公助工程中的公助部分产值。五是农村投资开垦成片荒地的产值,不包括国家投资部分的产值。
    31.农村运输业总产值:指物质产品通过农村运输企业和农村劳动者从事货物运输活动而增加的产值。
    农村运输业总产值,包括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如乡、村、组、联户和个体组织的运输队(站)]和运输户从事货物运输活动所增加的产值。从运输方式看它包括水运、陆运(包括汽车、拖拉机、兽力车、人力车)和港口、码头、车站装卸搬运及货物存放等活动而增加的产值。但不包括运输队(站)单位内部的生产活动和生产服务,即不计算属于内部结算或不发生运输结算的产值。
    32.农村批发、零售贸易业产值:指商品通过农村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采购和批发、销售等活动所增加在商品上的那部分产值。
    农村餐饮业产值:指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办的餐饮业企业(包括农村供销社)的餐饮业产值和个体餐饮业的产值。
    农村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总产值包括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办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包括农村供销社)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产值和农村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产值。
    33.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指在本年度内收获农产品的作物播种面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
                                =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34.粮食播种面积:指本日历年度内收获粮食(包括谷物、豆类和薯类等在内)作物的实际播种面积之和。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非耕地上,均应统计。
    35.粮食总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薯类、大豆。其计算方式,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不作为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36.棉花总产量:按皮棉计算。3公斤籽棉折1公斤皮棉。不包括木棉。
    37.肉类总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肉产量,即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也叫酮体重。
    38.牛奶产量:本乡镇范围内生产的牛奶产量总和,包括出售的和农民自产自用的部分。
    39.禽蛋产量:本乡镇范围内生产的鸡、鸭、鹅等禽蛋产量总和,包括出售的和农民自产自用的部分。
    40.水产品产量:指当年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捞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
    41.企业个数:指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年末在本乡镇地域内的所有企业个数。不包括税金直接上交上一级财政的企业,如国有大中企业等。
    42.工业企业个数:指年末企业个数中,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个数。具体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活动的企业。
    43.企业从业人员: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的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44.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指本乡镇地域内的企业从业人员中,在工业企业从业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45.企业营业总收入: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6.企业实交税金总额:指企业实际交纳的税金的总额。
    47.财政供给人数:指本年年末本乡镇政府、党委、人大等机构的在职行政和事业人员,且这些人员的工资是由乡镇财政支出的。包括聘用人员,不包括教师和离退休人员。
    48.公务员:指乡镇政府机关、党派团体中由国家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行政人员"编制中的在职公务员人数。
    49.事业编制:指乡镇政府机关、党派团体中由国家编制委员会确定为"事业人员"编制的人员,不包括教师,教师人数及工资另行统计。
    50.财政供给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指本年由财政支付给在乡镇政府、党委、人大等机构的干部人数的全年工资总额,包括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
    51.财政总收入:指本年度乡镇实际完成的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及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等总计。
    52.一般预算收入:指预算收入中扣除上划国家、省(区)、市、县后的收入。预算内收入指本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预算外收入指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自筹资金收入等。
    53.财政支出:指本年度乡镇实际完成的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和上交上级财政支出总计。
    54.科学事业费支出:指本年度乡镇财政支出中用于科技投入等项支出。
    55.教育事业费支出:指本年度乡镇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投入等项支出。
    56.年末资产总额:指年末乡镇政府拥有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资产总额,包括各种财产、债权等资产。
    57.年末债务总额:指年末乡镇政府承担的以货币计量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务累计总额,包括欠银行、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方面的债务。
    58.当年负债:指本乡镇当年发生的新债务。
    59.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指本乡镇当年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实际完成投资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开始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消耗的建筑材料,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大牲畜的费用,以及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人工费和其他有关的费用。
    60.农业投资完成额:指本乡镇政府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及农业服务业的投资完成额。
    61.储蓄所:指银行和其他准许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设立在本乡镇的储蓄所。包括各银行的储蓄所、信用社的代办点以及邮政储蓄所等。
    62.乡镇政府到县政府距离:指乡镇政府到本县县政府所在地的通车距离(公里)。
    63.本乡镇公路里程:指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规定的等级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数。包括乡镇街道的里程数和公路桥梁长度、隧道长度、渡口的宽度以及分期修建并已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不包括国、省干线断头路里程,农业生产用道路以及新建公路尚未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的路段里程。两条或两条公路共同经由同一路段的,只计算一次。
    64.市场个数:指乡镇所辖范围内,由乡镇直接管理,经工商部门批准,具有固定场所,专门从事各类商品交换市场的个数。
    65.公园个数:是指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本乡镇地域内,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66.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指本在本乡镇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机构的个数。包括设立在本乡镇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独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机构的个数。
    67.农技推广服务从业人员:指年末在本乡镇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数。
    6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数:是指年末由政府或者由农民自发组成、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的个数。该组织主要从事传授农业生产技术、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对农业生产进行服务等活动。一般应有5个以上成员,有组织章程,有生产、技术、信息、加工、仓储、销售等某方面的服务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组织,也包括未经注册的组织。只要是在本乡镇开展活动,都包括在内。
    6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各种类型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包括的在册成员总数。
    70.小学校总数:指设立在本乡镇,经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招收学龄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教学机构的总数。一个学校既有小学又有中学,按中学计算。
    71.小学在校学生总数:指小学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小学学习的学生总数,包括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
    72.小学教师总数:指小学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民办教师的人数。不包括兼职的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
    73.中学校总数:是指设立在本乡镇的中学总个数。包括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中。普通初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小学毕业的适龄人口进行初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普通高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
    74.中学在校学生总数:指中学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总数。
    75.中学教师总数:指中学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民办教师的人数。不包括兼职的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
    76.幼儿园、托儿所: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实有的幼儿园、托儿所个数。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77.图书馆、文化站:指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本乡镇地域内,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78.影剧院:指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本乡镇地域内,并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录相厅等影视娱乐场所。
    79.体育场馆:指本乡镇地域内由各种组织或个人创办,有固定场所、管理人员和必要设施,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地(站、馆)。
    80.医院、卫生院:指经过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本乡镇地域内的医院或卫生院个数。不包括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只要医院、卫生院坐落在本乡镇地域内,不论是由谁创办的,也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应该包括在内。城关镇在填报本表时,坐落在城关镇内的县级医院应该包括在内;城市设立于郊区乡镇的医院也应该包括在所在乡镇中。
    81.医生数:指在本乡镇的医院、卫生院工作且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不包括护士、药剂人员、检验人员、助产士等卫生技术人员。
    82.病床数:指年末医院、卫生院实有固定床位(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的新生儿床、接产望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伺床。
    83.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指年末居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货币总量。
    84.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总收入扣除相对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它既可以用于生产、非生产投资,改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及用于再分配的支出和结余的收入。这个指标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能力。
    计算方法: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税收-上缴集体承包任务-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内部亲友的支出。
    85.刑事案件立案数:指本年内本乡镇发生并达到公安等司法部门规定的立案标准而且已立案的发生刑事案件数。刑事案件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等司法机关立案事件数。
    86.敬老院、福利院:敬老院指本乡镇地域内由各种类型的组织和个人创办的敬老院个数。包括收费性的敬老院。福利院指收养无亲属子女赡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孤儿、残疾人为对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87.现收养人数:指年末本乡镇敬老院、福利院所实际收养的人数。
    88.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指年末本乡镇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项目的人数。
    89.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年末本乡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的人数
    90.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年末本乡镇居民享受建立在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人口数。
    91.镇区总户数:指年末实际居住在镇区范围内的住户总数。包括单身户、家庭户和各种类型的集体户。
    92.镇区总人口:指年末实际居住在镇区范围内的总人口数。
    93.镇区占地面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建成区面积以镇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提供的范围为准。
    94.镇区公共绿化面积: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镇区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化面积之和。

    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
    
    1.主导产业,指本区域内以某一主导产品或项目为中心,实行产加销、贸工农、种养加、农科教等一体化经营的优势产业。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此产业是当地党委和政府通过文件或其他形式确定的,或有明确确立意向,决定大力培植、发展的产业。
    (2)此产业必须是本区域内有优势、有市场、有潜力、效益高、辐射带动力强的产业。
    (3)此产业必须是以向社会提供商品为目的,主导产业联系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产品的商品率要达到90%以上。
    (4)主导产业的统计标准为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
    (5)主导产业不包括组织程度很低,以分散生产和经营为主的传统产品和产业。
    主导产业的统计范围:一个较完整的主导产业由龙头经营组织、不属于龙头经营组织的企业单位(符合企业标准)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构成。因此,主导产业的统计范围应包括上述三类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成果。
    2.主导产业名称,指能清晰、具体地反映主导产业主要生产项目及经营活动的名称。如:乳品产业、生猪养殖及加工产业、蔬菜产业等。
    3.主导产业的产品名称,指主导产业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名称。该产品应占较大比重,对主导产业起主要作用。
    4.主导产业销售额,指本区域内主导产业活动主体生产经营的总成果。包括龙头经营组织、不属于龙头经营组织的企业单位(符合企业标准)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总成果。其中,属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组织的销售额用销售产值代替,即销售量乘以价格;属于生产加工组织的销售额用销售收入代替;属于销售组织的销售额用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的余额代替;属于服务组织的销售额用服务收入代替。上述各类组织内部与主导产业项目无关的生产经营成果不做统计。
    5.主导产业上交税金,指某一主导产业内的龙头经营组织、不属于龙头经营组织的企业单位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上交税金之和。
    6.龙头企业(集团),指以农副产品加工(养殖、经销)企业或集团为龙头,用合同契约关系或产权联结以及其他多种形式,带动基地和农户从事专业生产的龙头经营组织。
    7.龙头企业(集团)销售收入,指龙头企业(集团)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现行会计制度按"责权发生制"原则计算。不包括与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的销售收入。
    8.龙头企业(集团)上交税金,指龙头企业(集团)在产业化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上交的各项税金,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应交增值税。实行定额税的企业填报其上交的定额税。不包括与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交纳的税金。
    9.专业市场,指以市场为龙头,带动主体产业,连接千家万户,实施产销一条龙经营的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10.专业市场成交额,指专业市场内各类农业产业化交易品种报告期现价实际成交额总和,包括协议成交额,不包括意向成交额。
    11.专业市场销售利润,指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及市场经营户报告期内的税后利润总额。
    12.专业市场上交税金,指市场经营户和市场管理机构报告期内纳税总额。
    13.专业市场销售费用,指市场经营者在购、销、存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还包括市场管理机构的各项费用支出。
    14.中介服务组织,指通过中介服务活动,带动农户实施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经营并从中取得收益的经济组织。
    15.中介服务组织服务收入,指中介服务组织在其产业化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和产业化相关的产品经营、技术服务和劳务活动收入。
    16.中介服务组织上交税金,指中介服务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交纳的各项税金。
    17.龙头经营组织,是带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具体经营组织形式。其作用是(1)对农户发挥引导、组织和服务功能,推动农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2)把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内在地、有机地联结起来;(3)"龙头"与农户形成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主要有三类:龙头企业(集团)、专业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
    龙头经营组织的构成特征:
    ①可以是内部统一核算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独具法人资格,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或生产经营协作等方式与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②具有企业(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章程。
    ③按照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作过登记。
    与龙头经营组织间不具备上述三种特征的企事业单位不能作为龙头经营组织的构成单位。
    每类龙型组织内部都可能包含其他类型的生产组织活动,如一个龙头经营组织既有产品交易活动,又有工业加工性活动和服务性活动,此时,应按各类活动的年销售额比重来确定其属于龙头企业(集团)、专业市场还是中介服务组织。各类龙头经营组织的销售额,属于生产和加工性质的用其销售收入代替,属于商业贸易活动的用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的余额代替,属于服务性质的用服务业收入代替。
    18.龙头经营组织辐射范围,指龙头企业(集团)、专业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的产品销售范围或服务活动范围。分为省内、跨省和国外三类。
    19.龙头经营组织联系农户数,指龙头经营组织在其产业化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农户在某些方面或环节事实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农户数量。
    20.订单关系。指产业化龙头经营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书面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等。订单关系有价格随行就市、实行保护价格、实行优惠价格、提供系列化服务等几种方式,其主要特征是:
    (1)价格随行就市。在订单中规定在收购农副产品时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2)实行保护价格。在订单中规定收购农副产品时,实行保护价收购。
    (3)实行优惠价格。在订单中规定在收购农副产品时,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4)提供系列化服务。在订单中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向所带动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化服务,并对服务内容、次数和质量有明确规定。
    21.实行利润返还。指产业化龙头经营组织将利润中的一部分分配给所联系基地的农户的一种形式。
    22.股份分红。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龙头经营组织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3.稳定的购销关系。指企业与农户虽未签订合同,但农户作为原料生产者或者企业作为产品的供应者,一直保持着稳定的供销关系,并且依赖程度很高。
    24.其他。不属于上述4种利益联结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利益联结方式。
    一个产业化龙头经营组织的利益联结方式可能同时有几种,在调查中只填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联结方式。
    25.龙头企业(集团)利润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最终经营成果,是企业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和费用后的差额。这里只统计和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相关的内容。其计算公式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该指标根据企业"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期末数调整填列。
    26.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指最初购置固定资产时的价值。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相关数据填列。
    27.企业销售产品消耗的农副产品原料价值,指龙头企业(集团)报告期内已销售产品在生产中消耗的从其联系的基地和农户购进的农副产品原料的价值。应从企业相关会计科目中取得。
    28.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指某种或某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区域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生产(加工)规模,为产业化龙头经营组织或其他组织提供原料或消费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区域。可分为种植业生产基地(包括林果)、养殖业生产基地(包括水产)和农产品加工基地。同一辖区内不能出现生产内容相同的2个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29.基地面积,指种植业生产基地(包括林果)报告期内的实际播种(种植)面积和水产养殖基地报告期内的养殖水面面积。食用菌和干果生产不统计面积。
    30.基地产值,指基地生产的产业化产品的产值,不包括与产业化无关的产品的产值。
    31.基地销售产值,指基地生产的产业化产品产值中实现销售部分的价值。
    32.基地上交税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在生产过程中交纳的各项税金。
    33.基地联系农户数,指基地内参与种植业产业化、养殖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产业化生产的农户总数。
    34.联系农户的户均纯收入,要求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其他科学方法计算生成。调查口径和计算方法按农村住户调查有关制度执行。
    35.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的户均纯收入,指上述户均纯收入中通过产业化生产活动取得的部分。要求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其他科学方法计算得到。
    36.龙头企业(集团)从业人员:指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7.中介服务组织从业人员:指在农业产业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8.专业市场交易面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专业市场内实际从事商品交易的场地面积。
    39.基层定期报表填报要求
    (1)定期报表中主导产业个数、龙头经营组织个数、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个数及其分组等时点指标应以上年年报为准。
    (2)其它时点指标,哪个时期发生,在哪个时期统计。
    (3)时期指标按期末累计数统计。
    (4)各表中的指标解释参见年报有关指标解释。
    (5)定期报表中有关联系农户的户均纯收入以及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的户均纯收入指标不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