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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指标解释

时间: 2008-03-29 浏览次数:?

    1.购进量:指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购入(包括直接进口)的、用于销售的成品油数量。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
    2.购自省(区、市)外:指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企业(单位)调入或购进的成品油数量。
    3.销售量:指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成品油数量。
    销售量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
    (3)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
    销售量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成品油,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成品油、借出的成品油、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成品油、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成品油;
    (4)成品油损耗和损失。
    销售量的计算方法:
    销售量的计算是按成品油已经售出、成品油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成品油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是: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成品油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成品油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成品油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成品油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成品油发出时作为成品油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成品油,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成品油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成品油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成品油销售。
    (3)出口成品油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成品油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成品油销售。出口成品油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成品油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成品油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成品油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成品油销售。
    (4)自营进口成品油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成品油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成品油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到结算的,企业凭境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成品油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成品油,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成品油销售。
    4.销往省(区、市)外:指成品油批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企业(单位)销售的成品油数量。
    5.售予批发和零售企业:指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向其它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企业(单位)调拨或销售的成品油数量。
    6.库存量:指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单位)在报告期某一时点拥有的用于经营销售的成品油数量。
    成品油的库存量核算原则是: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成品油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成品油批发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成品油的所有权原则统计。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成品油库存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成品油;
    (2)寄存在外单位的成品油;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成品油;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成品油;
    (5)盘点中的帐外成品油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成品油;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成品油;
    (3)代外单位保管的成品油;
    (4)盘亏的成品油;
    (5)用于批发、零售企业自身消费的成品油;
    (6)借出的,拨给外单位的,在途的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