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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时间: 2023-01-12 浏览次数:?


 

202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统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踔厉奋发、奋楫笃行,统筹落实《法治河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河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推动全省统计领域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组织集中收听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并在10月16日当天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讨论。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再次召开党组扩大会和理论中心组学习,传达会议精神,安排贯彻落实意见。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闭幕后,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全会精神,专题部署贯彻意见。持续推动“五级联动”学习机制,分期分批面向全体党员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全员培训。引导全省统计系统党员干部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牢牢把握”重要要求上来,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局党组学在前,做表率。召开5次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法会议,举办3次法治专题讲座,努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思想铸入灵魂见诸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要求,推动省“两办”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措施》。研究制定《河北省统计局2022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2022年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组织干部职工以网络平台等形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持“以上率下”,局主要负责人带头撰写《强化监督职能  开启统计法治建设新篇章》《纵深推进依法统计 开启统计法治建设新征程》署名文章,并在《中国信息报》《河北党校报》《河北经济日报》、长城网冀云刊载、刊发,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三)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再学习再贯彻。在强力推进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中,省“两办”印发的《河北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省统计局印发的《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持续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再学习再领会再落实。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在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省政府常务会上,两次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进行了领学和解读,在省直部门和各市党委、政府引起强烈反响,有力有效推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切实担负起防惩统计造假的政治责任和专项纠治工作领导责任。

 

二、坚持党对统计法治工作全面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局党组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法治建设文件和任务,件件有批示、件件抓落实,积极推动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一年来,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统计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组织召开17次党组会议、12次局常务会,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年度计划、重点统计法治建设任务。

 

(二)加强制度建设。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系统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刻领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统筹实施《法治河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裤方案(2021-2025年)》《河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研究制定《河北省法治统计建设五年规划(2021-2025年)》,确保相关重点工作落地落实。制定的《河北省统计局2022年度全员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将依法行政、依法治统和统计法治建设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

 

(三)突出关键少数。大力推动全省统计系统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水平,印发了《关于发挥“头雁效应”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将学法用法与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有机结合,推动学法用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和程序要求,在河北省统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要求,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三)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专门召开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河北省统计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施办法、操作程序、台账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法履行统计调查和分析职责

 

(一)精准调查做到应统尽统。扎实开展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积极推进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筹备工作,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与投入产出调查专项试点。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为龙头,认真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各行业和社会发展各领域40余项常规统计调查,全面充分反映我省各领域发展实效。夯实统计调查基础。推动实施《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河北省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落实落地,组织数据审核评估18次。修订统落实重复IP地址备案和疑似问题跟踪调查制度,开展一套表调查单位和科技、工业、服务业、贸经、投资、劳动工资等领域数据质量核查。

 

(二)强化统计服务做好分析监测。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统计监测,完成2021年综合绩效评价,准确衡量各地区推进高质量发展成效。围绕金融风险防范,实地调研走访人行、金融办、银保监局等单位,邀请专家把脉,先后完成关于金融服务经济发展预警分析与建议的统计专报2篇。围绕国家宏观决策和社会公众需要,提供优质统计服务。向省“两办”报送统计信息335篇,在省直单位中名列前茅。在做好经济形势分析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工作,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新闻稿件142篇,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官网发布信息1119条,微信公众号发布118条,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决策咨询服务116余次、数据10万余笔。建成河北统计资料展馆,走在全国前列。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提高统计执法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三强化、三提升”活动要求,在全省统计系统组织开展“三强化、三提升”活动,修订完善全省统一的统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案卷标准,提升统计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统计行政处罚有关文件、制度,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组织开展全省统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统一全省统计行政执法要求、标准、方法,提高案卷质量。加强执法工作规范性监督,重点对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情况、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等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全省统计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二)建立河北省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刻理解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要求,结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河北省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并在省统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对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统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持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坚持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监督,推动“双随机”抽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切实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省市县三级统计机构通过“双随机”抽查、查办国家统计局转交统计违法线索、重点抽查等方式,全年共对3859家企业(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58家企业(项目)给予行政处罚,其中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13家。对43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按程序移送纪委监察部门。内部通报典型案件11起,对外公开曝光7起。

 

六、坚持多种途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一)贯彻执行《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在统计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的若干规定》。将化解矛盾纠纷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强调各职能单位要提高统计依法行政意识,注意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矛盾纠纷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二)落实信访工作制度要求。严格落实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对信访工作任务负总责,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带头落实接访约访下访、包联化解责任,及时批办督办盯办信访事项。主管负责同志认真履行直接责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导指导。其他班子成员坚持“一岗双责”,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坚持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局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局党组领导下,规范工作秩序,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优化传统信访途径,落实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全面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受理、批转、承办、督办、反馈等各项流程,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回复信访办理结果。

 

(三)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终端加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提示,全面覆盖至每一家统计调查企业单位。贯彻落实《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实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在开展统计调查时,主动向调查对象宣传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享有法定权利,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继续在全省统计系统开展“统计普法全覆盖”活动,对统计人员及统计调查对象进行集中普法。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工作中,不是一查了之、一罚了之,而是将处罚处理作为教育引导违法者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过程,作为提高法治观念的过程,积极推进说理式执法,在严格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同时,明确告知违法事实、认定理由及法律依据,使统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七、坚持多措并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一)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冀依法治省办〔2022〕6号)要求,借鉴适用省直部门《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制定包括9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75个三级指标的《省统计局落实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要求全局各单位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把创建活动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项对照创建任务,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推动落实、一起督查总结,共同奋力拼搏,确保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全面落实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公布本部门的权责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方式等,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三)提高涉外调查行政审批效率。选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积极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提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将统计行政许可事项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平台对接,实现全程网办,审批时限在法定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一,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3个工作日。在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建立了公开公示专栏,制定了服务指南,将相关审批事项依据、工作程序、提交材料等必要的信息以及审批办理结果全部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提高了工作透明度。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涉外调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对我省行政范围内持有国家和省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导改正。

 

(四)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坚持好中选优,首次招录公职律师。在行政决策、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及其他涉法涉诉工作中,认真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意见建议,对160件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核,参与省局机关涉法涉诉咨询2件。

 

2022年,省统计局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但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照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需要,仍存在差距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统计工作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2023年,省统计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开启统计法治建设新征程。一是在提高普法宣传有效性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实施统计“八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持续推动中央关于统计工作文件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再学习再落实。二是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上下功夫。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三是在提高统计执法威慑力上下功夫。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持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高压态势。四是在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做到实事求是,应统尽统,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落地见效提供优质高效统计服务。

 

 

                         河北省统计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