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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用地核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3-30 浏览次数:?

 

冀农普办字[2007]55号 

 

 

 

石家庄市、保定市、沧州市、张家口市、辛集市、定兴县、河间市、康保县农业普查办公室、国土资源局、统计局:

根据国农普办字[2007]2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下发农业用地核实国家抽中县(市)名单的通知》和冀农普办字[2006]65号《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开展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我省的辛集市、定兴县、河间市、康保县四县()为国家农业用地核实工作抽中县,为认真做好农业用地核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农业用地核实工作是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各抽中县所在市和抽中县农普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用地核实工作,严格执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细则》,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助和配合,确保核实质量。

二、成立机构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

在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我省成立农业用地核实联合工作组,农业用地核实联合工作组由河北省农普办、国土资源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联合组成。组长由河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河北省统计局局长郭洪波担任,副组长分别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领导担任。河北省农普办抽2人,国土资源厅抽4人,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抽2人组成省级联合工作组成员,为协调工作,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农普办分别指定一人为联系人。

抽中县所在市要严格按照65号文件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抽中县所在市农普办要积极组织协调成立由农普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局等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农普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抽2人任联合工作组成员。

抽中县农普领导小组牵头成立农业用地核实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成员由抽中县农普办、国土部门、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人员组成,其中,抽中县农普办抽2名业务骨干、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抽2名技术人员任联合工作组成员。

(二)组成核实工作组

各抽中县实地核实工作组由省、抽中县所在市、抽中县联合工作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省2人(国土资源厅1人,省农普办或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1人),市4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2人,市农普办或市统计局2人),县4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技术人员2人,县农普办或国家统计局调查队2人)。核实工作组每5人组成1个小组,在省联合工作组的统一组织下,分赴抽中村核实调查。抽中村所在乡(镇)国土所、村干部要积极协助完成核实工作。

三、时间安排

农业用地核实工作的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510日前,各抽中县所在市农普办将市、抽中县农业用地核实联合工作组名单上报省农普办。

(二)抽中县510日前完成村级资料的准备工作(包括农业用地数据资料及耕地图斑资料)。

(三)省农普办511日前完成省级参加核实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以国家农普网课件为准)。

(四)512,在各抽中县对参加核实工作的省、市、县工作人员进行分组、分工,省核实工作人员对市、县核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五)512,在抽中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密切配合下,省、市联合工作组人员完成核实村及图斑(地块)的抽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农普办。

(六)513-5月17正式开展实地核实工作。

(七)518,省联合工作组人员携带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核实记录表返回石家庄。

(八)520日前,各核实组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核实记录表》和工作总结交省农普办。

四、资料印刷与设备使用

(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核实记录表》由省农普办统一印制。

(二)实地核实所需gps设备由抽中县所在市统计局从国家调查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筹备(每个抽中县4台)。

五、数据处理与资料保管

核实表原件由省级农业用地核实联合工作组从核实现场带回并复印。省农普办将原件上报国务院农普办,复印件留存。

联 系 人:河北省农普办王哲平

    话:(031187088022

国土资源厅  王伟

    话: (031183012948

>附件: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核实记录表

 

                                                         河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 北 调 查 总 队

                      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