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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9-03-13 浏览次数:?


   
    冀统人口字[2009]13号



   
石家庄统计局,各抽中县(市、区)统计局:
    为了及时、快速地反映我国就业形势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改善就业服务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冀政办函字[2006]16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09]6号)精神,河北省统计局决定在省会石家庄市开展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度劳动力调查的范围对象和方式。月度劳动力调查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石家庄市的城镇和乡村全部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调查,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调查频率为每月调查一次,调查从2009年3月份开始,首次调查时点为2009年3月15日零时,其余月份为每月10日零时。
    调查样本为每月600户,每季度1800户。调查样本除对全国有代表性外,对石家庄市具有代表性。
    二、月度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月度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户口登记地情况、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工作意愿、寻找工作方式以及调查对象所在居委会(村委会)登记失业情况等。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月度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级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
    三、月度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月度劳动力调查是我国经济发展关键时期重要的就业情况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任务重,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的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要精心组织调查,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客观反映实际。
    四、调查数据的汇总、管理和使用。调查数据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进行汇总,加强数据管理,不得泄露或遗失。调查数据需经省市两级统计局审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和发布。
    五、2008年12月15日印发的《2009年季度劳动力调查试点调查方案》(国统字[2008]168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人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