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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时间: 2011-04-11 浏览次数:?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机关各单位:

201139,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32号),对“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做出全面安排和部署。为抓好全省统计系统对《通知》精神的学习贯彻,扎实推进全省“企业一套表”改革,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企业一套表”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企业一套表”改革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省政府加快推动“企业一套表”改革的决心。《通知》强调了“企业一套表”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经费保障、部门职能和工作落实进行了部署,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措施有力,为扎实推进全省“企业一套表”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和可供遵循的政策依据,是指导全省“企业一套表”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高质量完成“企业一套表”改革试点任务、推动“十二五”统计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学习《通知》的精神实质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是全省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各单位要把深入学习领会《通知》各项内容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认真抓好本级、本单位的学习贯彻。要组织改革试点办公室及有关单位逐段、逐句地学习《通知》的内容,深刻领会、把握好《通知》的精神实质。要及时把《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企业和每一名统计人员。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不断增强推动“企业一套表”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落实的具体行动,转化为推动改革和建设的实际能力。

三、全面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各单位要以《通知》的下发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通知》的意见和措施,推动全省“企业一套表”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进行汇报,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成立“企业一套表”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解决好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企业单位配齐配强满足“企业一套表”改革需要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人员网上报送统计报表的工作条件,配备计算机,建立与“企业一套表”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各级统计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转变统计理念,积极适应统计业务流程系统再造和统计数据生产方式重大变革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四大工程建设,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上,重点加强和充实“企业一套表”制度组织协调人员、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和“企业一套表”平台数据管理人员,为扎实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提供可靠保障。

(二)落实经费,强化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应由本级负担的必要经费做出预算安排,保证“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需要。要加强资金管理,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经费。进一步加大经费落实工作督导检查力度,对落实较差的地方,上级统计机构要帮助工作,督促经费尽快落实。

(三)加强指导,分工协作。要加强系统协调联动,积极争取上级统计机构的支持,强化对下级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组织实施好各阶段工作;要加强与发改、工信、民政、住建、商务、财政、工商、地税、国税、质监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推动部门职责落实,最大限度地争取部门支持和配合;统计机构内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专业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主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建立沟通反馈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各种问题,确保“企业一套表”改革高效有序开展。

(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承担设计管理职能的部门是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组织和协调作用;普查中心要履行好统一管理调查单位的职责;数管中心要做好数据处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工业、能源、投资、贸易外经等专业科室要组织实施好本专业的试点工作。各级、各单位要按照省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承办人和责任人,确保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工作责任的落实。上级统计机构要与上级统计机构签订“企业一套表”改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加大考评力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强化督导检查,实行工作通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极少数不落实“企业一套表”改革要求的企业,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设区市统计局要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请于325日前报省局设管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