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制定、修订和审批,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河北省统计局印发了《河北省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县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3个文件印发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省统计局各专业认真落实,成效明显,但仍存在短板弱项。为使文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科学制定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调查项目审批效率,现对《河北省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及时了解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统计支撑,各级各相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调查的需求越来越多,同时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为确保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各地的落地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也为了满足当地政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也需要做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因此,为加强省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河北省统计局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统计条例》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3个文件。
二、目标任务
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杜绝非法调查和重复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增强统计调查效果,推进统计信息共享, 保证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统计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河北省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七章四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共有四条,分别对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调查项目的种类、调查项目的管理权限做出规定。第二章为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共有七条,分别对制定调查项目、调查制度的依据,制定调查项目应遵循的原则,调查项目的论证,调查制度的要件,调查项目应执行的标准、实施保障等做出具体规定。第三章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共有十二条,分别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的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每一个程序要做什么、如何做、时间要求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章为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共有六条,分别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统计调查基础、统计数据发布、统计培训等数据生产的全流程提出要求。第五章为监督检查。共六条,分别对省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部门统计调查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形、采取的措施做出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三条,分别指出了统计违法行业的情形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四条,对未尽事宜做出说明。
(二)《河北省市县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共有三条,分别对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调查项目的种类做出规定。第二章为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共有五条,分别对制定调查项目、调查制度的依据,制定调查项目应遵循的原则,调查项目的论证,调查制度的要件,调查项目应执行的标准做出具体规定。第三章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共有十二条,分别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的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每一个程序要做什么、如何做、时间要求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章为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共有四条,分别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统计调查基础、统计数据发布、统计培训等数据生产的全流程提出要求。第五章为监督检查。共两条,分别对市、县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提出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三条,分别指出了市、县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过程中,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形。第七章为附则。共三条,对未尽事宜做出说明。
(三)《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七章二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共有四条,分别对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调查项目的审批范围等做出规定。第二章为各单位提交材料及内部审核流程。共有六条,分别对制度修订的种类,提交的材料,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填报要求,统计调查制度填报要求,内部审批流程做出规定。第三章为统计调查项目的报批。共有一条,对报送方式做出要求。第四章为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共有六条,分别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审批 流程进行了具体说明。第五章为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共两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共三条,指出依法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以及违法情形。第七章为附则。共三条,对未尽事宜做出说明。
四、涉及范围
《河北省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河北省市县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同级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等,下同)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内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五、操作方法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全省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同级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等,下同)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均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各申报单位通过省统计局网站“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规定的材料。省统计局内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制度先以纸介质报省统计局设管处初审,设管处初审后各单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上报。
六、注意事项
一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二是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主要内容不得重复或者矛盾,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或者矛盾,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或者矛盾。
三是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开展全面调查;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开展经常性统计调查。
(河北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处长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