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统计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劳动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