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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报制度

发布日期:2008-03-31 信息来源:人口就业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统计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劳动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