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工资统计改革工作,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国家统计局决定将工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部城镇单位。为此,特制定《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二、调查范围。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2010年6月底以前开业的,全省城镇辖区内全部城镇私营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和私人投资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企业法人单位。
三、调查对象。本报表制度的调查对象为:在城镇私营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在本单位领取工资、奖金的私营企业雇主、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城镇单位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户口在农村的人员。
四、调查项目。(一)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时间、执行会计制度类别等9项指标。
(二)城镇私营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女性、户口在农村人员、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项指标。
五、指标计量单位。调查表中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保留整数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元”为计量单位。
六、调查方法。本报表统计制度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七、本报表制度解释权在河北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