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全面反映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是国家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对各市、县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市、县应按照全国、全省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分年报、定期报表和调整季报三部分。年报表共10张综合表,定期报表3张,调整季报表1张,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河北省统计局修定的《河北省季度gdp核算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报按不变价格计算以2005年为基期,季报以2010年为基期。
五、《按当年价格计算的上年地区生产总值构成项目》(q303附表)所填数据为上年最终核实数据。
六、凡是表列计量单位为万元的指标,保留整数;计量单位为元的指标,保留整数;百分比保留一位小数;人口数保留两位小数。
七、本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