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全面了解全省对外经济的发展运营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全省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市、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准确及时地报送。
三、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旅游和对内引进经济技术成果、外资股发行等,共设置30张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四种,年报以定期报表的全年累计数为准。外贸进出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涉外税收、进出口商品检验、外汇收支、对内引进、国际旅游、外资股发行等,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1996)92号文“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纳入全省外经统计报表制度的,并将在今后的统计规范运作中逐步建立、加强定期报送制度。
四、本制度资料来源,各市统计局上报的报表主要取材于基层企业和有关部门,各部门上报的报表,一般是根据部门报表及实施范围进行填报。省直各部门除本制度规定报送省统计局的报表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1996)92号文规定,应将上报国家对口部门的其他年报资料同时抄报省统计局一份。
五、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和统计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市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统计目录中增加个别行业,但不得打乱指标顺序和统一编码。
六、本制度为依法制定,河北省辖区内所有涉外部门和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罚。各市统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数字质量,准确、及时、全面地向省统计局报送有关报表。
七、本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