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全省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和省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和省直相关企业的综合要求,各市和省直相关企业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省统计局拟订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各市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全省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但有些报表的统计范围也有不同,各表的统计范围详见“二、报表目录”中的规定。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本报表制度中2010年年报的统计范围为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11年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其中b201表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原则上也按规模以上范围统计,对于重要产品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扩大统计范围,但注意不要同b305表和b306表重复。
四、资料来源及调查方式。本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报表除特殊规定外均由各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军工企业报送的统计表,按照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城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的联合通知》[(84)统制定字453号文]的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