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河北省农业“增、转、化”工作方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各类农业产业化的生产、经营状况,反映全省农业产业化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定期开展农业产业化统计监测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
二、农业产业化的统计范围是全省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主导产业、龙头加工企业、龙头养殖企业、龙头经销企业、专业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以及种植、养殖、加工基地等各类生产经营组织。本报表制度包括9张年报表和9张定期报表。
三、各类基层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组织的统计标准是:主导产业年销额1亿元以上,商品率在90%以上;龙头企业(集团)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年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的税前利润(包括销售费用)500万元以上;中介服务组织年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农产品种植基地的集中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或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商品率90%以上;农产品养殖基地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商品率90%以上;农产品加工基地年销售产值2000万元以上且基地内不够企业标准的个体加工户达1000户以上,商品率90%以上。以上统计标准均包括下限。
四、基层报表数据资料的取得途径和方法:①县(市、区)统计部门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产业化发展重点,会同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先期进行研究、评估,根据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要求,初步认定符合农业产业化内涵要求和统计标准的主导产业、各类龙头经营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及其构成单位。②由初步认定的单位填报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单位申报表;③申报情况由省审定通过后,对认定单位发表进行统计调查。④属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从农林牧渔业统计中取得有关资料,属于工业生产单位的从工业、乡镇企业统计中取得有关资料,属于商业经销单位的从内贸、外经统计中取得相关资料,其它情况类推。同一单位、同一指标数据要保持一致;无统计资料可取的指标要重新组织调查;⑤重新组织调查的原则是:不易进行全面调查的要组织抽样调查进行总体推算;无条件组织抽样调查的要组织典型调查进行总体推算或借助相关资料进行科学估算。调查资料和推算依据要妥善保存,以备查
验。
五、综合报表的数据资料来源:由基层调查表经过分类整理,汇总生成。
六、除制度中特别注明外,各数量、价值量指标计算结果一律取整数。文字和数据填写要清晰、工整。价值量指标均为现价。
七、本制度报表的起报单位为符合统计标准并已由省统计局认定的各类基层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组织和单位。
八、本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