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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日期:2011-01-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为准确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中间消耗、增加值和商品产值,客观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成果,分析、反映农业生产效益,准确计算农林牧渔业发展速度,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实施宏观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国家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了本报表制度。根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统计局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和省的统计调查,是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统计内容包含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需要的基本统计指标。各市、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全省统计调查重复。各市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上报。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间消耗和增加值、商品产值、农村固定资产结构等。

四、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各市辖区内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五、本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采取条块结合及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有关农产品生产情况指标凡是《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统计的,均从该制度取材,该制度没有的指标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或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和住户调查资料加工推算,并对计算结果依据有关资料进行验证和评估。

六、本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