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号),我国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被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集合,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6个中类和其它74个小类。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对象是上述集合中河北境内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文化产品制造业法人单位、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文化服务业法人单位(包含企业、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产业活动单位(指非文化法人所属)和个体经营户。
三、规模以上文化产品制造业法人单位基层数据取自工业统计年报;限额以上文化产品批零业法人单位基层数据取自贸易统计年报;限额以上文化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基层数据取自服务业统计年报。
四、本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