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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发布日期:2008-03-29 信息来源:投资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2.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
    3.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4.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所完成的投资额。
    商品住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5.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
    6.配套工程投资:指为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屋工程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完成楼盘总体规划而进行的小区内的道路建设,以及为提高商品房的品质而进行的绿地和其他必要设施所完成的投资。
    7.投资额按工程用途分组:
    (1)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住宅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别墅、高档公寓等。按照户型结构可以划分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140平方米以上住房等。
    ①经济适用房:指根据地方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政策性住宅。经济是指房屋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低于一般商品住宅;适用是指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使用。经济适用房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统一下达投资计划,房地产公司开发,对外销售;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划拨或招标投标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减半征收,开发利润不超过3%;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②别墅、高档公寓:指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高档公寓一般指地处市内高尚社区,高层或多层的商品住宅。别墅、高档公寓的确定标准:一是经有房地产投资计划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别墅、高档公寓开发项目;二是销售价格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一倍以上的别墅、公寓开发项目。
    (2)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3)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4)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8.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
    9.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10.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11.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12.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
    13.资金来源
    (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2)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①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②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③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④其他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个人按揭贷款:又称"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中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它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时以其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从1999年2月开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
    14.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15.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16.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17.不可销售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18.商品住宅竣工套数: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19.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20.出租房屋面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21.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
    (1)现房销售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2)期房销售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22.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
    (1)现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
    (2)期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
    23.商品住宅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
    (1)现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2)期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24.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空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空置一年以下、空置一到到三年(含一年)和空置三年以上(含三年)。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到三年(含一年)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为积压商品房。
    25.企业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按照证书填写。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