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经济活动的性质,以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买卖活动为对象而开展的综合性统计。
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的统计指标和分组,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所发生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活动,进行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综合反映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的总量及其构成、发展速度、来源去向及其分布情况;反映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的经营状况、成果、水平和发展趋势,为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的数据和资料。
一、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的对象和范围
(一)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概念
批发零售业是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而是从工农业生产者或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不做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加工,通过转卖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
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餐饮业是指在一定的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单位。
(二)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对象
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对象一般来说有三个,即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全部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另外,还有商品交易市场和连锁经营企业这两类特定统计对象。
1.法人企业: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中的法人企业,一般以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的是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通常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是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2.产业活动单位: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从属于各类法人企业,这些法人单位可以是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也可以是其他行业的法人企业。比如某大型工业企业其下属的销售分公司或厂招待所即为隶属于工业行业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再比如,某大型百货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其下属的小商城、超市、酒楼即为隶属于批发零售业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常产业活动单位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是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是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3.个体经营户: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经营者个人所有,以个体经营为基础,劳动成果归经营者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即公民个人开设的从事或主要从事批发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业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个人合伙企业和其他个人,通常我们称之为“个体户”。一般个体经营户都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准许营业的证件,但也有一部分个体户未领取《营业执照》或任何准许营业的证件,却在实际上从事着批发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业活动,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如果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也为统计对象。
4.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批准设立的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纺织品服装鞋帽市场、建材及装饰材料市场、家具市场、汽车市场和其他小商品市场等各类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综合、专业市场。这些市场一般要求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其中,“常年”是指进行经常性交易的,既包括全年经营也包括季
节经营,“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排除了类似于市场经营形式,成交额较大的临时性交易会、展销会。
现行统计制度中,一般统计的是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即以年成交额达到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为统计对象,而普查时则将全部符合要求的商品交易市场作为统计对象。
5.连锁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比如“国美”、“苏宁”、“肯德基”和“麦当劳”等企业均为大型连锁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由连锁总店(总部)和连锁门店组成。连锁总店(总部)是指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
连锁门店是指在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连锁门店一般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形式。直营店是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的,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加盟店是指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三)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范围:批发业统计范围包括九个方面,即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批发;零售业统计范围包括综合零售和专业零售两个方面,其中综合零售业包括百货零售、超市零售和其他综合零售业;专业零售业则包括食品饮料及烟草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专门零售和无店铺及其他零售。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范围:住宿业统计范围为旅游饭店、一般饭店和其他住宿服务业;餐饮业统计范围为以正餐为主的饭店、以快餐为主的快餐店、以饮料及冷饮为主的咖啡屋、茶吧等店,以及其他形式的餐饮服务店。
二、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的内容是由商品流通领域中经济活动的特点决定的,它的内容随经济发展变化而有所调整。现行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统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批发零售业商品流转情况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统计、法人企业财务状况统计、商品交易市场统计、连锁经营情况统计,以及近年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新增加的水及能源消费情况统计和信息化情况统计八个方面。
1.单位基本情况统计。反映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的基本状况,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况和主要数据四个方面主要指标,如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址、行业类别、主要业务活动、所属行业、基本人员状况等指标。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情况统计。消费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是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的重要内容,是反映社会消费总规模、社会消费量增减变动的重要指标。现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进行了两大细划:一是按城乡进行分组统计,即城市和农村(县及县以下)零售额。二是按行业进行分组统计,即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住宿餐饮业零售额、其他行业零售额。
3.批发零售业商品流转情况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统计。商品流转情况和住宿餐饮业经营情况统计是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的基本内容,商品流转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商品流转统计的中心是商品销售(批发、零售)活动,以及围绕商品销售形成的商品购进、商品库存等指标。它反映社会产品通过商品流通领域,从生产到消费的转移过程,为研究消费品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特点和规律提供了依据。商品流转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总额指标、按照商品的性质和主要用途划分的商品分类总值指标、按照商品实物划分的商品销售量指标和住宿餐饮业销售情况指标。
4.法人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经济效果。在一定的商品流通规模下,投入越少,产出越多,表明经济效益越好。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指标的统计,监测企业运行状态和经济效益实现情况,及时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务状况统计主要包括存货、资产负债类、损益及分配类、工资和福利费、从业人数五大部分指标,如资产总计、负债总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利润总额、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增值税、应付工资总额等指标。
5.商品交易市场情况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从无到有、由小到大,档次不断提高,功能不断完善,是商业活动的一种重要组成形式。交易市场情况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出租摊位情况、分商品类别的成交额等情况,如出租摊位数、市场成交额等指标。
6.连锁经营情况统计。随着经济的发展,零售业态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新的零售业态不断涌现,特别是国际上一些大型批发零售跨国集团的进入,带动了连锁经营的快速发展,现行连锁业经营统计包括了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连锁总店的基本情况、连锁统一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情况、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如门店总数、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额、直营店数、加盟店数等指标。
7.水及能源消费情况统计。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的实施,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为及时反映这方面发展情况,近年新增加了水及能源消费情况统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水、电力、煤炭、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等能源消费情况,指标有消费量和消费额两项。
8.信息化情况统计。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企业运营设备、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为及时反映这方面情况,近两年新增加了企业信息化情况统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用计算机数、拥有网站数和电子商务等信息化指标。
三、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方法
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的调查对象数量众多且存在着多样性和不稳定性,针对不同的调查目的和调查对象,可以灵活运用普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多种方法取得数据。现行的统计制度是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企业实施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限额以下法人企业、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法;对重点企业实行联网直报。
(一)限额以上企业划分标准及全面调查方法
多年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限额以上企业划分标准是: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达到20人及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达到60人及以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200万元及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达到40人及以上;住宿企业依据旅游部门划定的星级标准,达到标准的划为星级企业。
自2008年年报、2009年定期报表开始,国家统计局对限额以上企业标准进行重新划定,由“销售额”及“从业人数”双标准改为由“主营业务收入”单标准,标准值不变,另外,住宿业由星级单位改为和餐饮业同一标准,即: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达到以上标准的为限额以上企业。
按照现行统计制度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的是全面调查统计,即:以上企业(市场)均需填报统计报表,然后由企业到县(市、区)、县(市、区)到市、市到省、省到国家统计局逐级上报。
(二)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抽样调查方法
对于数量众多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以及个体户,从1994年开始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统计。现行抽样调查方法为:
第一步,分域。即首先将调查对象分为:(1)批发业企业(单位);(2)批发业个体户;(3)零售业企业(单位);(4)零售业个体户;(5)住宿业企业(单位);(6)住宿业个体户;(7)餐饮业企业(单位);(8)餐饮业个体户八个调查域。
第二步,抽取样本。在以上八个域中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抽取样本,样本量不少于6个。如域中总体单位数少于6个,则对该域进行全数调查。为使样本有更高的代表性,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样本量。
第三步,对变动系数的估计。每个调查域变动系数的估算方法是一致的。记为本月调查指标值,为上月调查指标值,n为样本单位数,r为变动系数,用下标表示县(区、市)的编号,表示单元的编号。
(1)对样本变动系数极端值的处理:
当样本单位的核心调查指标变动系数出现极端值时,应对其进行修正。方法是:当变动系数小于0.7时,取值为0.7;当变动系数大于1.3时,取值为1.3。
(2)县(区、市)的变动系数:
rh=
县(区、市)最终月度变动系数允许在[0.03]区间内调整确定。
(3)全省变动系数:
rh=
其中:L是某省所辖县(市、区)总数,而wh是h县(区、市)限额以下销售额(零售额或营业额)占全省销售额(零售额或营业额)的比重。该比重的计算以上月资料为基准。
第四步,进行目标量总额的推算。每个调查域目标量总额的推算方法是一致的。记本月调查指标的总量为Y,其估计量为,上月调查指标的总量为Y′,r为变动系数,用下标N表示设区市的编号,用下标h表示县(区、市)的编号。
(1)各县(区、市)限额以下销售额或营业额、零售额总量估算:
=rh*
若出现推算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小于零售额的情况,则按照“本月推算出的零售额乘以上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与零售额的比率”加以修正。
(2)各设区市限额以下销售额或营业额、零售额总量估算:
辖区内每个县(区)都开展抽样调查:
=
(3)全省限额以下销售额或营业额、零售额总量估算:
=
(三)重点企业联网直报
现行统计制度中对国家确定的重点企业实行联网直报。即重点企业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络系统,利用电子表格录入数据,直接将数据传输报送给国家统计局。这种上报方式省去了层层上报的时间差,使数据使用的时效性大大增强,另外,通过联网直报网络平台,企业也可以了解同行业相关信息。这一高效统计方式我国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是未来统计数据报送方式的发展方向。
四、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数据发布情况
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数据无论年报、定报均需统计部门逐级审核、评估,最后经国家统计局确认后方能发布使用。统计数据一般以统计信息、统计报告、统计资料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提供,同时以新闻发布、统计公报、新闻宣传稿件以及《河北经济年鉴》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