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普查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统计局普查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合作路31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统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单位的宗旨是:开展经济普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全省经济普查事务性工作;负责全省基本单位经常性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及全省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工作;负责全省经济社会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统计资料开发应用和统计分析研究;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完成河北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统计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按程序审查本单位章程;
(三)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本单位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河北省统计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三)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负责本单位财务支出、资产等管理;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
(二)接受统计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接受统计调查,并按要求及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直接参与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工作;
(二)本中心统计调查信息按照《统计法》及相关统计制度规定,在门户网站、《河北统计年鉴》进行长期公布公开,为服务对象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6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