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目标、任务和措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献。作为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各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统计改革、推动统计发展的能力,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统计改革与建设,让法治思维成为统计工作的新常态。
要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强化统计法治意识。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前提是学法、知法、懂法。作为一名公民,要认真学习宪法知识,全面理解宪法精神,把宪法作为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规范,充分相信宪法、主动运用宪法,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作为一名统计人员,一要带头学习《统计法》,不仅学习履行职责所需的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而且学习法治的原则、原理和精神,重点掌握《统计法》授予什么权力、边界在那里、行使的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应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统计权力的素养。二要加强统计法律逻辑训练,运用统计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和综合推理,并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的思维过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习惯于用法治思维来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落实问题,让法治精神根植于心、外化于行。只有这样,办事情、处理问题才会更稳妥,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要注重实践锻炼,经常深入统计工作一线,了解掌握统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剖析典型、追根溯源,运用法治原则、法律规则去思考解决办法,提高从法律层面研究解决制约统计长远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要注重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提高依法统计能力。统计工作是法律授权的一种政府行为,每一项统计工作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进行。统计人员不仅要深化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而且要深化对法治本质的认识,自觉把《统计法》顶在头上、记在心中,明白《统计法》是神圣不可亵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自觉做到真学真用、严格遵循、认真落实、坚决维护,坚持在统计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保障权利,依靠统计法律法规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工作健康发展。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方法和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对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从制度设计、安排部署到数据采集、上报汇总、审核评估、发布使用等阶段和环节进行规范,使每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近几年来,省统计局针对工作任务和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组织全省统计系统开展了企业一套表改革,制定实施了《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强化内部质量控制,有效提高了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者要按照统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特别要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使工作开展更加公开透明,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使工作落实都有证可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各项工作都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为此,省统计局在9月份组织举办了第五届统计开放日系列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走进统计局,了解统计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期,统计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统计机构要注意发现统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地方,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对上级统计机构尚未明确的事项,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大胆实践、勇敢去闯,但不能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
要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强化统计法治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统计法律法规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贯彻落实省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查处制造假情况、假数据、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等问题的要求,省统计局把统计求真求实列为全系统重点工作,着力健全统计工作规范,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基础上,今年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统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统计局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执法与业务部门联席会议、执法重点单位管理、执法督办督导、统计违法案件即时曝光、约谈、办案回访等工作机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基本原则,规范了案件信息获取、案件受理、通报曝光、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等工作流程,统一了行政处罚标准。着力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从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入手,牢牢抓住权力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环节,对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各项权力所对应的风险进行梳理排查,形成了《河北省统计局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把每一项权力运行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着力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修订完善了《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统计机构的数据质量责任,制定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评估、数据修订、数据公布使用等环节的责任等级及责任追究办法,强化了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同时,围绕修订《河北统计条例》,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搜集意见建议,努力为依法开展统计奠定法治基础。
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净化统计工作环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关键是保证统计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各级统计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要坚持在《统计法》的框架下依法办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维护统计工作正常秩序,履行好统计服务、咨询、监督的职能,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要把对法治的坚守转化为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站稳脚跟、挺直脊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等形形色色的干扰,以零容忍的态度维护统计法律的尊严,坚决同干扰、破坏依法统计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今年以来,围绕规范统计行为,省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过程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统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法依纪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等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对漏报、错报、基础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内部通报、限期整改,有效发挥了统计执法办案的震慑作用,达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要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形成支持配合统计的社会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统计法律确立的工作理念和方法,说到底还是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广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来实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和统计行风建设,引导广大统计人员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依法保护调查对象秘密,依法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服务,赢得调查对象支持和配合。要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学习统计法、尊重统计法、相信统计法,自觉履行统计义务,依法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应当严格依法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条件,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权力。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要按时、真实报送统计数据,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统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统计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变形走样,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用法治精神凝聚统计力量、推进统计改革、夯实统计根基、提高统计质量,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参政议政提供更加扎实可靠的统计支撑,为建设“三个河北”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