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统法字〔2007〕97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省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各设区市统计局对中央、省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省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设区市统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 省统计局建立巡查员制度。开展巡查时,组成省统计局巡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以巡查员为主,并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省统计局选调业务人员参加,也可从各设区市统计局中选调业务人员参加。
第八条 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进行问卷调查;
3.召开有关座谈会;
4.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5.查阅有关资料;
6.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7.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在巡查结束后一周内报省统计局党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巡查结束后两周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法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省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统计巡查意见书》抄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巡查工作程序和方式,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统计局领导汇报,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一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三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举报。省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省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巡查工作。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负责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