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统投字〔2006〕123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现将《加强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统计局投资处联系。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加强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项目统计工作,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领域工作成果,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现根据国家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数量表现。自投资统计制度创建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经过多次改革调整,现行制度规定全社会投资统计范围为:城乡5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农户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不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城镇、农村非农户50万元以下项目投资;②单纯装修投资;③大修理性质的支出;④单纯的旧房屋和旧设备购置支出;⑤城镇居民购买汽车支出;⑥城镇工矿区50万元以下个人建房打捆投资;⑦报告期以前发生,但未纳入当时统计的投资(即不允许跨年度统计);⑧流动资产;⑨由国家和省直接统计的投资项目。
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投资统计起点,扩大统计范围。
二、规范项目统计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统计,实行新开工项目入库准入制度
(一)新开工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报告期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统计新开工项目以项目的开工时间为准,项目正式
开工建设后,即可统计为新开工项目。
开工时间是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没有设计文件的以计划方案中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开工时间指标是计算建设项目建设工期和一定时期内施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的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行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安装工程开始施工的时间。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二)筹建项目
筹建项目是指在年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做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筹建工程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性质划分建设性质。
5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发生前期费用(如土地购置费、勘察设计、拆迁、场地平整等)数额较大,可以如实按时按筹建项目填报投资报表;其他项目发生前期费用的,暂不纳入统计,到项目正式开工后按新开工项目一次性补报投资完成额。
(三)打捆项目
根据制度规定,投资统计原则上按项目进行统计,一个单位有多个项目的按项目分别填报基层表,5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都按项目填报。但一些特殊行业如电力、电信、交通、教育等行业项目较多、规模不大,可以打捆填报,项目个数应大于1,打捆项目的项目平均计划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也不得低于50万元。
(四)实行新开工项目入库准入制度
为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规定对全部新开工项目实行项目入库准入制度,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按管理权限并报经相关统计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库。
1、入库管理权限
县(市、区)统计局负责5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新开工项目入库;
设区市统计局负责3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新开工项目入库;
省统计局负责1亿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入库。
2、入库审核条件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以核准或者备案审批的相关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复、土地批复、甲乙方施工合同、开工许可等,作为入库审核的依据。没有经过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初步设计、甲乙方施工合同、材料或设备发货票作为入库审核的依据。
3、入库审核形式、程序及责任
新开工项目采用网上审批和纸介质备案相结合的审核形式。5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新开工项目实行纸介质审批和备案,3000万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实行网上审批和纸介质备案相结合。
(1)建设项目单位以纸介质形式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入库申请表”(表式附后)进行统计申请,按照“入库审核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城镇项目于当月20日前报送县(市、区)统计局;农村非农户投资项目入库申请材料的组织工作,由乡镇统计机构负责,于当月20日前向县(市、区)统计局报送。建设项目单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县(市、区)统计局按照入库审核条件,对5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新开工项目进行核准审批,于当月25日前审结并反馈意见;对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于当月22日前向设区市统计局网上统一报送入库申请表,上报的纸介质形式的入库申请及相关材料,以当月27日前设区市统计局收到的时间为准。
(3)设区市统计局按照入库审核条件,对3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新开工项目进行核准审批,于当月25日前审结并网上反馈意见;对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于当月23日前向省统计局网上统一报送入库申请表,上报的纸介质形式的入库申请及相关材料,以月底前省统计局收到的时间为准。
(4)省统计局按照入库审核条件,对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进行核准审批,于当月25日前审结并网上反馈意见。
(5)各级统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有疑问的,要深入实地进行调查。
4、新开工项目入库准入制度,从2007年2月份投资统计月报起开始实施。
三、坚持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实行5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实地核查制度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来源可靠,经得起考验,要严格坚持统计报表由项目(或单位)填报制度。填报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以确保报表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乡镇统计站、统计局及其他部门不得代填报表,更不得将代填报表入库,否则视同虚报处理。
对5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要全部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合入库资料的收集进行。核查的内容主要是开工时间、项目计划总投资、完成投资、施工房屋面积、征用和购置土地面积等主要指标。
实地核查以县级统计部门为主,乡镇统计机构要协助县(市、区)统计局对农村非农户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省、市采用抽查办法进行,省、市抽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抽查的项目不得少于10%。
四、建立项目有序退出机制
建成投产或竣工的项目,在次年的报告期中应退出项目库。
五、加强统计执法,依靠统计法制遏制弄虚作假行为
在项目统计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支持和保障基层单位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对虚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报数据、以少报多、不报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必要时可选择部分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加强领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的工作氛围和条件
对投资统计工作,特别是数据质量,各地统计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要亲自抓,要确保新开工项目入库准入制度在本地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严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解决,不断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要关心支持投资统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附: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入库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