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统制字[2006]54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精神,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解决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过多,调查内容重复、繁琐等问题,以切实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
各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直接影响着政府统计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统计调查的质量。各市统计局要从统计工作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河北省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的调查范围、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调查频率等认真组织好各项统计调查,保证统计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除必要的内容外,要严格控制对统计调查内容的调整。
二、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各市统计局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确需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统筹安排,制定年度计划并上报省统计局。
(二)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服务对象,所需的调查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三、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河北省统计局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对各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中,经常性统计调查和普查为审批类调查项目,一次性统计调查为备案类调查项目。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经省统计局批准后实施调查;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布置实施时报省统计局备案。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各市统计局申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四、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省统计局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监督,将定期公布“各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废止,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制定并实施《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要求,《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从
附件: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统计局
附件
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6〕28号)的要求,制定《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从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省统计局负责各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审批类项目
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1、各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各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
3、各市统计局对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1、新建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各市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省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要求概要说明调查目的、立项依据、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
(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2、对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同上);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修订类)》(见附件二):要求具体说明修订制度的名称及具体内容,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频率、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新增加表式和指标应附表式、指标名称及指标解释。
(二)审批
1、项目接收:审核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了解并澄清有关疑问。如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要求送审单位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
2、项目审理: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内容和需要,通过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内部工作机制征求局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对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
3、修订完善:对送审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4、回复结果:根据项目审批结果,以省统计局文件形式复函批复。审批类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送审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三)管理
经省统计局审批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审批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省统计局定期在内部网站上公布各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审批类)”,目录内容包括: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
二、备案类项目
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各市统计局为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各市统计局以正式文件下发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以抄报的形式报省统计局;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
(二)备案
省统计局对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并行文予以批复备案。
(三)管理
经省统计局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备案机关、有效期限。
省统计局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各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备案类)”,目录内容包括:已备案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三、几点说明
1、各市统计局的统计设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并按本工作流程要求上报省统计局进行审批和备案。
2、对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经省统计局批准后,调查表中的“制表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河北省统计局或xx市统计局,“表号”为原表号或xx市统计局拟定的表号,批准文号为河北省统计局批复文号,文号为各市统计局发文文号。
3、省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地方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如遇临时修订需重新报批;对国家(或河北省)统计局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4、经省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在组织实施时另外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
5、已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省统计局将废止该调查项目的执行。
附件: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修订类)
附件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
项目类别 | 审批类□ 备案类□ | 联系人: 电话: |
电子信箱: | ||
调查 目的 与 立项 依据 | | |
调查 主要 内容 | | |
调查对象 | 1企业□ 2事业□ 3机关□ 4社团□ 5产业活动单位□ 6居民住户□ 7个体经营户□ 8其他□ | |
调查 范围 及方法 | 实施范围:1全省(区、市)□ 2部分市县□ | |
调查方法:1全面调查□ 2抽样调查□ 3典型调查□ 4其他 □ | ||
预计调查单位数: | ||
调查频率 | 1普查□ 2一次性调查□ 3年报□ 4半年报□ 5季报□ 6月报□ 7其他(请注明): | |
调查经费 | 所需经费: | |
经费来源: |
说明:请在选中的“□”填“■”
附件2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修订类)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信箱: | |||
调查对象 | 1未作调整□ 2调整□ | 统计报表 | 1未作调整□ 2调整□ | ||
调查频率 | 1未作调整□ 2调整□ | 统计指标 | 1未作调整□ 2调整□ | ||
调查范围 | 1未作调整□ 2调整□ | 预计调整调查单位数: | |||
修订内容: | |||||
| | | | | |
说明:请在选中的“□”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