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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新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30 信息来源:法规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统法字〔200673

 

   

各设区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于2001年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将陆续到期。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决定启用新的统计执法检查证。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新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128号)要求,为了做好我省新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合法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

二、省统计局是统计执法检查证的发证机关,统一负责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检查证的核发、换发和管理工作。

三、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颁发对象包括: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二)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派或者委托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四、统计执法检查证内芯的有关内容,由省统计局负责填制,加盖省统计局钢印。

统计执法检查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

统计执法检查证证号包含一个字母和十位数字,按全国统一的编号规则编号。

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逐级开展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程序颁发统计执法检查证;对未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颁发。

申请办理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填写《统计执法检查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由各市统一收集后报省统计局集中办理。

已经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每两年应当接受一次法规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到期不得换发新证。

六、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纳入全省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力度,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进统计依法治理、依法行政。

七、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和管理报告制度。各市要及时掌握执法检查证申领办理情况、执法检查员参加培训、参与查处案件等情况,并按要求认真上报统计法制工作报表。

八、持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检查证,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并在媒体上公告作废。

九、200771日起原统计执法检查证停止使用。

 

附件:统计执法检查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