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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30 信息来源: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统办字[2006]25

 

 

 

各设区市统计局、农村调查队、城市调查队、企业调查队,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有关处室: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河北实际,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共同研究决定,对我省地区gdp核算实行下管一级。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河北省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

  

                          河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00六年三月十日

 

 

 

河北省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工作暂行规定

(2006年3月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规定(试行)》和2005年全国核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统计局和河北调查总队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下管一级的目的。通过加强对下一级gdp核算工作和数据质量的管理,实现全省数据与各设区市汇总数据在总量和增长速度上的基本衔接,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地区gdp核算结果的衔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提高核算工作和专业统计的规范性、科学性。

(二)下管一级的原则。核算牵头,专业联动,责任明确,统一核算。

(三)下管一级的内容。统一核定重点专业和主要指标,统一使用核定的数据,统一使用相同的计算方法,统一数据反馈和对外发布。对农林牧渔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市一级与gdp核算有关的数据进行联审。

(四)下管一级的实施。各相关单位根据下管一级的工作分工具体负责,局、队共同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核算要求、专业特点和数据质量情况,采用重点会审、远程会审、集中会审等联审形式,加强对下一级地区gdp核算工作和数据质量的管理。

二、工作分工
   
(一)省统计局农村处负责的主要指标有: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增加值、可比价总产值、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二)省统计局工交处负责的主要指标有:规模以上工业现价总产值、增加值及规模以上工业发展速度。
   
(三)河北调查总队工业处负责的主要指标有:规模以下工业现价总产值和增长速度、现价增加值及可比价增长速度。
   
(四)省统计局投资处负责的主要指标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及现价增长速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发展速度。
   
(五)省统计局国内贸易处负责的主要指标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速度;星级住宿业营业额及现价发展速度;餐饮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发展速度。
   
(六)省统计局服务业处主要负责服务业中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外十二个行业分市增加值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
   
(七)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负责的主要指标有: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发展速度。
   
(八)河北调查总队消费价格处负责的主要指标有:商品零售物价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城市间交通服务费价格指数、通信服务价格指数、宾馆住宿价格指数和其他价格指数。
   
(九)河北调查总队生产投资价格处负责的主要指标有: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三、联审程序
   
(一)重点专业核定,上报国家统计局。
   
各市对于农林牧渔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下管一级的重点专业在认真审核、评估后,上报省局和调查总队;局、队相关专业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重点专业市级联审。
   
经国家统计局联审、反馈后,省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有关处室依据工作分工,对各设区市重点指标数据进行联审,并将联审结果及时反馈各市,同时提供给省局核算处。具体要求是:
  1.
农林牧渔业统计数据
   
农村统计处对各设区市数据进行核定,并于季后13日上午1200时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2.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工交统计处负责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于季后141730时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3.
规模以下工业统计数据
   
河北调查总队工业处负责审核。将核定结果于季后15日上午1200时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工交处,工交处于15日下午1730之前核转省统计局核算处。
  4.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投资统计处负责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于季后141730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5.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国内贸易统计处负责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于季后151730时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三)其它专业数据提供。
    1
.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服务业处负责审核、提供分市第三产业中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外的其他十二个行业核算基础数据,于季后101730时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2.
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发展速度。
   
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负责审核。并将核定后的房地产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发展速度,于季后141730时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3.
价格指数
   
河北调查总队有关单位负责审核。并审定后的各设区市相关价格指数,于季后1212:00时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四)各设区市依据省局和调查总队重点专业联审、反馈的数据进行地区gdp核算,并于季后141700之前上报省局核算处。
   
(五)省局核算处采用两种方法对服务业分行业、分市现价增加值进行核算。一是依据服务业处提供的基础数据于季后13日计算出分市12个行业的增加值。二是按照国家统计局新出台的《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案》要求,于季后16日分别计算出分市服务业7个行业增加值。三是以营利性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为总量控制,将两种方法的核算结果和经普年度核算的分行业比例系数进行综合测算,实现与服务业逐步衔接的目标。
   
(六)省局核算处依据以上综合测算的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利用河北调查总队提供的相关价格指数,测算14个行业分市不变价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七)省局核算处根据各专业提供的分行业增加值、可比增长速度,汇总分市地区gdp,为各市gdp联审做好准备。
   
(八)地区gdp数据联审。
   
省局核算处负责审核。季后1719日,召开各设区市统计局核算人员参加的全省地区gdp联审会议,依据国家地区gdp联审认定的全省gdp数据,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行业增加值进行分组联审,联审结果报局领导审定。
   
(九)数据反馈。
   
省统计局核算处将联审核定的各市gdp最终结果,于季后19日统一反馈。 以上各行业主要指标联审办法及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有关专业处分别制定。
    四、数据发布
   
参照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办法,为确保省、市季度gdp数据发布时间的基本衔接,省统计局于季后21日公布全省与各设区市季度gdp。各设区市在此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数据。
    五、组织保障
   
为保证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要建立和完善局队一体运行、内部有序管理、处室密切合作、省市协调联动的核算工作机制,确保gdp核算工作的高质量,客观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实际。
   
各设区市统计局、调查队要高度重视gdp核算体制改革,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专业核算,加强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工作。有条件的市可对县一级gdp下管一级或下算一级。省局和河北调查总队各专业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顺利实施。
    六、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第一季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