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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30 信息来源: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统办字〔200626

 

各设区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实现乡镇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农村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综合职能,现将《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

乡镇统计是农村统计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全省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乡镇统计机构上联县级政府统计的各个专业,下接辖区内的村和企事业单位,是农村统计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基础统计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全省统计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实现乡镇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农村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综合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一、职责范围

依据国家、省有关统计法规、规章,乡镇统计的职责范围是: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组织实施并完成人口和一、二、三产业及社会等专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任务,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各种统计台帐的经常性登统工作。

2.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规定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工作。

3.组织实施并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种社会、经济专项调查任务。

4.依法对乡镇直属部门、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实行统计监督。

5.参与制订乡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跟踪监测执行情况。

6.开展统计分析和信息咨询工作,为党委、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二、工作任务

在明确乡镇统计职责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国家和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的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规定,乡镇统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纳入政府统计报表制度的任务

包括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水果生产情况;林业生产情况;畜牧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耕地面积情况;自然灾害情况;蔬菜瓜果类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农村固定资产结构;农业产业化统计;乡、建制镇基本情况;村基本情况;农民收支调查;规模以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规模以上主要工业产品销售量与库存量;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情况;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情况;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单位)统计;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统计;就业及劳动工资统计;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农户建房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运输邮电企业(单位)、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其它服务业企业(单位)及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等。

2.周期性普查任务及重大统计调查任务

周期性普查:人口普查,逢零的年份进行;经济普查,逢三、逢八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逢六的年份进行。

重大统计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及劳动力调查等。

三、工作规程

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布置本乡镇范围内的所有统计调查报表,发现有违反《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审批或备案手续的非法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检举反映情况。

农村基层统计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报表任务。

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按以下规程开展工作:

1.统计调查

乡镇统计的调查方法和取材方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统计制度的规定。国家和省级统计制度无明确规定的,由市、县统计局自行制定,但需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需要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的有:农业生产条件;水果生产情况;林业生产情况;畜牧业中规模以上养殖户(场)情况;渔业生产情况;耕地面积情况;自然灾害情况;蔬菜瓜果类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农村固定资产结构;农业产业化统计;村基本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规模以上主要工业产品销售量与库存量;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情况;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单位)统计;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运输邮电企业(单位)、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其它服务业企业(单位)统计等。

需要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有: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规模以下农户的畜牧业生产情况;农民收支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农户建房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服务业个体经营户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及劳动力调查等。

需要从乡级开始计算和起报的有: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乡镇基本情况等。

周期性普查任务,要在上级政府和统计部门指导和协调下,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发动,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条例或方案执行。

2.数据审核

乡镇统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及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实行数据质量责任制,对年报和定期报表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全方位评估,确保统计源头的数据质量。

乡镇统计机构对由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必须进行评估。

乡镇统计机构要对各项统计数据进行自我监控,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性。统计报表报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及时向接受报表机关订正。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或基层上报的统计数据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要责成下级限期核实或订正;下级对存在疑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进行核实订正的,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对其上报的统计数据不予确认,不确认期间下级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在内部使用。

乡镇统计部分的数据要做到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评估认定后的反馈数据一致,与基层单位的汇总数据一致,与部门统计的数据一致,与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一致。

3.数据上报

乡镇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和企业统计的管理和协调。乡镇直属各部门、各直属企业、各行政村需要上报的所有统计资料,必须有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乡镇统计机构评估后上报。以磁介质或者网络传输报送的,要有电子签名。

乡镇统计机构综合上报的统计资料,由乡镇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和上报方式上报。凡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附有必要的原始记录或报表说明,实行待审制度。

4.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乡镇统计机构对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应指定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对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应要求由其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乡镇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定期统一对外发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其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其部门和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后方可。

乡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5.业务基础资料

乡镇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纸介质或者磁介质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本单位名录库,对各种基础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乡镇统计机构要责成村一级建立健全农村人口、住户名录,抽样调查户名录,规模以上农业生产单位(户)名录,非农产业统计单位名录,特定调查项目名录;经常了解各类名录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按定期或年度报表的时间对名录单位及时做出调整,并报乡镇统计机构备案。建立本行政村户数、人口、劳动力、主要农产品产量等基本统计指标台帐以及规模以上农业生产单位(户)分类台帐和非农企业、个体户主要指标台帐。整理好上报过的各种报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2年以上;同时整理和保管好主要事项、主要环节的调查记录和各种有关计算、推算依据等。

乡镇统计机构应责成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建立健全人员、固定资产投资、设备、生产、销售、成本、利润等统计台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按照省统计局2005年制定的工业企业统计台帐,分别建立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台帐、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台帐和中间投入台帐;台帐的填写要根据入库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以及会计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填写。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统计台帐可参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格式和规定执行。有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非农村住户要建立项目概况统计台帐和项目进度台帐。

乡镇统计机构要收集所辖村上报的各级名录,并建立健全乡镇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台帐,农林牧渔业生产主要指标台帐,农村工业、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运输邮电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它服务业、就业和劳动工资、人口等主要指标台帐,农民收入与消费主要指标台帐等。同时对编制乡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报表所使用的价格、比例、系数等资料,对计算(推算)过程所进行的说明等要分门别类加以整理,立卷归档,实行档案化管理。乡镇统计机构要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定报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同时将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3年。

乡镇和村级台帐应由县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制发。

四、保障措施

组织建设、规章制度、信息化建设和统计法制,是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重要保障,必须一以贯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1.组织建设

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统计局《关于加强乡镇统计组织建设的通知》(冀机编办[199735)精神,乡镇要设置统计委员会(统计站)。统计委员会主任由乡镇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一名综合统计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乡镇有关部门统计人员组成。

乡镇政府综合统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行政编制限额内配备。统计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并主动接受县(市、区)统计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切实做到依法统计,统计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乡镇企、事业单位要配备好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人员缺编的要从统计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优先选配。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站要设有固定的办公室,配备计算机及配套的办公设施,挂出牌子,制定制度。联合型统计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实体型过渡。统计站的业务经费要列入县或乡级财政预算,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县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向基层倾斜,尽可能地改善乡镇统计工作条件。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改革创新,进一步强化农村统计网络。可将乡镇统计人员的编制、经费统一上划,实行垂直管理;在村一级,实行统计人员聘用制。

2.规章制度

乡镇统计机构必须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障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有:

岗位责任制。乡镇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例会制度。乡镇统计机构要定期召开由本部门统计人员和下级统计人员参加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报送有关报表,汇报统计工作,分析经济形势,交流经济信息,布置下一阶段工作等。

报告制度。乡镇统计机构要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重点是统计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

培训制度。乡镇统计机构要负责组织和开展对辖区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培训的重点是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微机处理报表技术,统计分析研究以及农村相关政策等。

考核评比制度。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较为具体和完备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办法,对机构内部和辖区内所管理的统计报表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评比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表情况及数据质量、统计分析研究情况、两帐两库及原始记录等的整理保管等统计业务基础工作情况、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和遵守例会、培训等各项制度的情况。

3.信息化建设

为了提高全省统计信息加工、处理、传输和应用的整体水平,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乡镇统计机构必须下大力抓好统计信息化建设,使统计信息化成为支撑现代统计工作的基础。

乡镇统计机构要抓好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冀机编办[199735号文件中乡镇统计工作八化的要求,由乡镇政府筹措资金,配齐计算机等基本计算设备和传输设备,逐步实现与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网络互联。普及乡镇统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提高操作能力,使其能承担统计报表数据处理任务。

4.统计法制

乡镇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机构要对辖区内所管理的统计调查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有根据出现问题进行的有针对性临时检查和定期进行的较大规模检查等形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规范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数据质量及来源凭证等。每个乡镇要明确一名综合统计人员,经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纳入统计执法队伍序列。

乡镇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自200641日起施行。1998819省统计局下发的《河北省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基本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