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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做好单独设置县级统计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29 信息来源:人事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统人字(200543

 

各市统计局: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县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冀办发[2005]11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县级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统计局”。为了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保证统计局在县级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原来被合并的统计机构,这次必须单独分设。

二、统计局是履行行政职能的部门,人员编制应为行政编制。上次机构改革时被核定为事业单位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纠正过来。

三、根据当地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争取足够的内设机构和编制数量,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便于工作协调,原则上内设机构的设置要尽量与市统计局对口。

四、在机构改革确定人员时,要注意保留统计业务骨干,保证统计干部队伍具备较高素质,能够适应统计任务与改革发展的需要。

五、切实做好协调和争取工作。各市统计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近期重中之重的工作对待,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加强与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督导,逐县分析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给予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目前没有单设统计局和将统计局核定为事业单位的县(市、区),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帮助。

六、加强信息反馈。对有关统计机构改革的工作动态,特别是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人事处报告。

 

 

河北省统计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