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04] 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的要求,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调查。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北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于3月中旬以前建立由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的相应工作机构。
二、严格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在普查中如发现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三、配备普查人员,保证普查经费。各级政府要抽调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熟悉的人员到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时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质量的普查队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普查涉及范围广、普查项目较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要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经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保证经费专款专用。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统计部门要做好经济普查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济普查的资金筹措工作;工商和税务部门要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各级编委办要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提供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质检部门要负责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
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目的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各级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附:河北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 四年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郭庚茂(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刘印楼(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书政(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张志平(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苏银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瑞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郭秀堂(省财政厅副厅长)
夏洪普(省建设厅总经济师)
王保珍(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日训(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 宽(省司法厅副厅长)
姚树坤(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瑞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继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维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刘国通(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宁金彪(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王建勋(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陶 富(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李利华(省邮政局副局长)
刘刚海(省统计局副局长)
邵延进(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雪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副局长)
叶晓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石家庄特派员办事处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刘刚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