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冀统法字〔2008〕48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48号)的精神,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省局决定开展首次全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级统计局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间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结案的案件,均纳入本次评查的范围。
二、评查方式
本次评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工作从5月开始,9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市县评查阶段(5月至7月)
各设区市统计局按照省局制定的《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各级统计局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1.各级统计局对应纳入本次评查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自查。
2.各级统计局对本地行政处罚案卷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本地《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汇总表》并向上一级统计局报送。
3.上级统计局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统计局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抽查或者进行集中评查。
(二)省统计局抽查阶段(8月)
在市县评查的基础上,省统计局将对市县评查工作进行抽查:
1.8月5日前,各市统计局向省统计局政法设管处报送本地《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汇总表》。
2.省统计局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市评查工作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实地检查。
3.省统计局抽调各市部分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并评选优秀案卷。
(三)总结阶段(9月)
1.各级统计局根据自查和抽查情况,认真做好评查工作总结并向上一级统计局报告。其中,各市统计局于9月10日前,向省统计局政法设管处报送评查工作总结和对《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修改意见与建议两份材料,评查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地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方面的主要情况和特点,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以及对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方面内容。
2.省统计局将对评查工作情况予以总结,并进一步完善《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统计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参照《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制定本地评查工作方案。
(二)各市统计局要将评查情况纳入本地2008年法制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评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统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
> 附件:1.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
附件1:
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统计条例》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评查,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的主要内容: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本标准是衡量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包括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一般标准是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判断办案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的得分标准,包括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方面有无瑕疵,处罚是否合理,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是否正确,文书是否齐全等内容。
四、评分办法:基本标准不设具体分数,案卷不符合基本标准中任何一项要求的,则为不合格的案卷。对不合格的案卷,不再进行一般标准的评查。一般标准的总分值为100分,扣除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相应分值后,即为该案卷的最后得分。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4.对外执法文书加盖有效公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2.证据基本充分。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2.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3.行政处罚种类与罚款数额在法定范围内。
四、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合法;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调查;
3.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经过集体讨论;
6.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依法完成送达工作。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
一、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无瑕疵(11分)
1.被处罚对象的名称或姓名准确并前后一致;(1分)
2.案件事实和情节表述清楚、准确;(2分)
3.证据充分,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2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引用时具体到条、款、项、目;(2分)
5.执法人员实施检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2分)
6.送达程序合法、有效。(2分)
二、合理性标准(9分)
1.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不仅在法定权限内,而且遵循了已制定的处罚办法或细则等规范性文件;(2分)
2.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主观动机等因素;(2分)
3.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未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2分)
4.《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凭证的罚款数额不一致时,说明了理由。(3分)
三、文书规范标准(80分)
处罚程序中依法不需要履行某一阶段或者不需要制作某一种文书的,该阶段或者该文书的分值自动计入;依法应履行某一阶段或者应制作某一种文书而案卷中缺少的,扣除该阶段或者该文书的全部分值。对本标准未涵盖的问题或文书种类不参评。
(一)立案阶段(5分)
立案审批表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0.5分)
(2)载明案件来源;(0.5分)
(3)有案情记载;(1分)
(4)注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1分)
(5)承办人意见合理;(0.5分)
(6)检查机构负责人和检查机构主管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1分)
(7)补充立案的,情况符合《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0.5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25分)
1.调查笔录(8分,有数份调查笔录的,任何1份笔录的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即扣除该项分值)
(1)有询问的时间、地点;(0.5分)
(2)对被询问人应逐一进行调查询问;(1分)
(3)被询问人情况基本完整;(0.5分)
(4)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1分)
(5)调查笔录内容完整、清晰;(3分)
(6)笔录中的涂改之处,有被询问人的手印或盖章;(1分)
(7)笔录有被询问人的逐页、顶格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0.5分)
(8)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0.5分)
2.现场检查笔录(6分,有数份现场检查笔录的,任何1份笔录的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即扣除该项分值)
(1)有当事人情况及在场人员情况的记载;(1分)
(2)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0.5分)
(3)现场检查笔录中的“上报数”注明了出处,“检查数”注明了正确的计算方法;(3分)
(4)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0.5分)
3.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3分,有数份书证的,任何1份书证不符合要求,即扣除本项分值)
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应为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注明出具日期(出具单位一次出具多份非原件书证的,可附书证材料目录,并在书证材料目录上标注有关“以上材料均取自我单位,我单位对其真实性负责”内容、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注明出具日期,并对每份书证材料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4.统计报表催报单(2分,每项0.5分)
(1)被催报的单位名称或姓名准确;
(2)催报的报表名称和应报送的时间准确、具体;
(3)催报时间正确,预留报送时间合理;
(4)告知后果,公章、日期齐全。
5.统计检查查询书(3分)
(1)被查询的单位名称或姓名准确;(0.5分)
(2)查询事项表述准确、合理、合法;(1分)
(3)预留答复的时间合理;(0.5分)
(4)告知后果;(0.5分)
(5)公章、日期齐全。(0.5分)
6.其他证据(3分,每项1分)
(1)照片作为证据的,应贴在案卷纸上,注明拍摄人员、拍摄日期、照片反映的问题等,并有执法人员签名;
(2)电子报表或其他光电磁介质材料作为证据的,应转换为纸介质材料,并有执法人员签名;
(3)行政记录等作为证据的,应注明出处。
(三)审查决定阶段(35分)
1.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5分,每项1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情节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3)案件定性准确,有异议时应当说明定性的理由;
(4)有承办机构(人)和检查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5)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
2.行政处罚告知书(10分)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准确;(2分)
(2)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分)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2分)
(4)公章、日期齐全。(2分)
3.听证通知书(2分,每项0.5分)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准确;
(2)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3)告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
(4)公章、日期齐全。
4.听证笔录(3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0.5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0.5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0.5分)
(4)载明本案争议的焦点;(1分)
(5)有当事人、记录人的签名和日期。(0.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15分)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准确;(1分)
(2)违法事实情节清楚;(2分)
(3)有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3分)
(4)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2分)
(5)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6)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7)告知后果;(1分)
(8)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印章、日期齐全。(2分)
(四)送达、结案阶段(15分)
1.送达回证(10分,每项2分。有数份送达回证的,任何1份送达回证的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即扣除该项分值)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
(4)直接送达的,有收件人的签名;
(5)间接送达的,有相关材料证明。
2.结案审批表(2.5分,每项0.5分)
(1)载明案件来源和立案时间;
(2)有案情摘要;
(3)有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和作出时间;
(4)有执行情况;
(5)有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主管领导的意见。
3.案卷归档(2.5分,每项0.5分)
(1)一案一卷;
(2)使用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统计部门推荐的执法文书样式;
(3)卷内有材料目录;
(4)卷内材料齐全,不宜存入案卷的材料未入卷;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