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关于2009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情况的通报
冀统管字(2010)1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2009年共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45项,其中,审批省级政府统计机构调查项目28项,市级政府统计机构调查项目2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14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1项。
现将2009年审批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通报,并同时废止执行期限已到的统计调查项目。政府统计机构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的有效期均为一年,凡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均属于非法统计调查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向有关政府统计部门举报。省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力度,对已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非法统计调查项目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