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河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
经济普查的范围包括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涵盖河北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涉及领域广,时间要求紧,技术难度大。省政府要求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所有被调查对象与各级普查机构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
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所有被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接受普查。所有被调查对象,都有义务、有责任接受普查,都必须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资料。对不配合、拒绝普查登记或虚报、瞒报普查数据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将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从重、从快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所有普查机构、普查人员都必须对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均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得以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这是政府对普查对象的庄严承诺,这个承诺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经济普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情,好事情。普查的结果,将作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的基本依据,也必将促进全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促进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希望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经济普查,支持配合经济普查,监督经济普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