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河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冀经普办字〔2013〕37号),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实施、选聘渠道、选聘条件、选聘时间、选聘待遇、培训管理六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市、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具体实施。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要积极配合,与经普办共同解决选聘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根据《普查人员选聘和业务培训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以选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年富力强、业务精干的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公益岗位人员等为普查队伍的主体,招聘在校大中专生和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为补充,并根据普查实际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员作为辅助普查员,协助普查员开展工作,确保10月底前完成普查队伍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