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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与林业厅联合下文要求做好林业生产统计工作

发布日期:2015-01-09 信息来源:农村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林业生产统计工作水平,为季度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提供准确依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要求,20141226日,河北省统计局与林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林业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就做好林业生产统计工作提出5点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对林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林业统计是我国重要的部门统计之一,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综合反映,是林业管理与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时期林业发展和我省绿色崛起战略的实施,全省林业生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给林业统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扎实做好林业生产统计工作,是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需要,是准确核算季度林业产值和增加值的需要。各级林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省林业生产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的时效性。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林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按时完成林业生产进度统计调查数据的收集、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要建立林业生产进度统计台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基层单位的调查、台帐登录、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林业生产进度统计台帐,确保上报数据与台帐汇总数据的一致。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季度农业核算的要求,根据上级核定的季度林业生产数据和价格进行核算并按时上报。

 

  三是严格审核,加强沟通,确保林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林业统计工作牵涉林业和统计两个部门,只有加强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确保林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要认真做好年度、季度数据审核与评估,确保数据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做到如实上报,对统计数据增长速度异常或明显趋势相反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书面说明。要建立健全林业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协调沟通和统计数据的会商、会核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建统计数据共享平台,避免相同指标数出多门、数据不一致现象的发生。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林业生产建设的相关统计数据。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加强对林业统计人员统计核算知识的培训和指导,要及时向林业部门提供林业核算数据。

 

  四是做好事后质量抽查,切实提高进度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各市、县(市、区)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单位开展指导和抽查。特别是对指标数据协调性和匹配性较差的县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每个季度要抽取2-3个单位开展检查和事后质量抽查,各市每个季度要抽取2个以上县(市、区)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各市在季后20日前向省级上报各市、县(市、区)抽查情况。省级将把质量抽查的情况作为核定各市数据质量和考核各市进度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林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联系,共同开展统计巡查和事后质量抽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使各级林业统计人员了解统计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统计。

 

  五是依法依规公布和使用林业统计数据。各级林业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林业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各级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统计数据,要以统计部门的公开发布资料和《统计年鉴》为准;符合统计调查制度的一般性统计数据确需向社会公布的,需经统计部门审核同意或联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