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人口数据如何统计和公布?
答:人口数据的统计调查主要有三种方式:
①人口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在尾数逢“0”年份进行。
②1%人口抽样调查,在尾数逢“5”的年份进行。
③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样本量约占总人口的1‰,除普查年份和1%人口调查抽样年份外,每年进行一次。
上述三类人口数据的主要统计指标均会在《河北统计年鉴》中公布。
2.问:有哪些重要的人口指标?
答:①常住人口。常住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目前我国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均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和汇总。判断常住人口的时间标准为半年,空间标准为乡、镇、街道。常住人口主要包括:
a.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也在本乡、镇、街道的人;
b.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不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c.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
d.户口在本乡、镇、街道,调查时点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人;
常住人口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评估国民经济生产能力,评价居民福利水平等的重要基础数据,适用范围广泛。如财政支出、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公共设施的配置、教育投资、医疗投资和公用事业投资等都需要根据常住人口的规模进行规划。
②户籍人口。指不管是否外出和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了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统计,长期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户籍统计和管理制度,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③现有人口。现有人口既包括长期居住的人口,也包含短期居住、停留的人口,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消费、卫生、治安等领域的工作,如水电煤的供应,餐饮及食品供应,菜篮子工程建设,交通、医疗、商业、旅游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等。
④流动人口。一般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及以上的人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这一指标的重要性也日益提高。
3.问:全国人口普查怎么开展?
答:全国人口普查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普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我国已经分别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开展了七次人口普查。1994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其中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份。
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4.问: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如何开展?
答: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尾数逢“5”的年份进行,是周期性人口普查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采取分层、整群、概率与规模成比例的抽样方法,最终抽样单位为调查小区,标准时点在调查小区范围内的人口都是调查登记的对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抽取样本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样本量约占总人口的1‰,除普查年份和1%人口调查抽样年份外,每年进行一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内容、组织实施形式都与人口普查相似。
5.问:人口统计是按照户籍统计还是按居住地统计?
答:人口统计中的总人口通常指常住人口,常住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常住人口是指经常居住在某地区的人口。户籍人口指在户籍管理机构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很多流动人员的户籍并未改变。因此,一个地区的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数量存在差异。
7.问:流动人口的含义是什么?
答: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及以上的人户分离(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用于判断和反映流动人口的调查指标包括:户口登记地、调查时点居住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和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等。
8.问:什么是城镇化率?
答:城镇化指伴随工业化的发展,非农产业向城镇聚集,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城镇化率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城镇的常住人口占该国家(地区)总人口的比例,是衡量城镇化水平高低,反映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指标。2008年,国家统计局正式出台《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8以来城乡人口数据根据《规定》划分。
9.问:就业数据是如何统计的?
答:统计部门常规就业统计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劳动力调查制度。该项调查制度于2005年正式实施,每年进行两次全国劳动力抽样调查,调查范围为中国大陆的城镇和乡村,调查对象为16岁及以上人口。2009年3月,为更及时准确反映劳动力市场变化情况,建立了31个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2013年4月,又将月度劳动力调查范围扩大至65个城市。2016年1月,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市。(在省一级,劳动力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负责。)
二是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该项调查制度是以企业、事业、机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单位为调查对象的统计调查,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两个部分,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等就来自这项调查。
此外,通过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也可获取部分就业信息。
10.问:“从业人员”和“就业人员”有何区别?
答:“从业人员”和“就业人员”在统计上没有区别。“从业人员”主要从微观角度反映单位用工状况。“就业人员”是从宏观角度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因此,在反映某个单位用工状况时使用“单位从业人员”指标,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时使用“就业人员”指标。
11.问:城镇就业人口按就业身份分为哪几类?
答:城镇就业人口划分为5类,分别是“雇员”“雇主”“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和“依赖性合同工”。
雇员:指为取得劳动报酬而为单位或雇主工作的人员。
雇主:指自负盈亏或与合伙人共负盈亏,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其报酬直接取决于生产、经营利润,雇用其他人为自己工作并向被雇用人支付工资的人员。
自营劳动者:指自负盈亏或与合伙人共负盈亏,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既不被雇也不雇用他人的人员。如果有亲属帮忙但不支付工资,经营者本人仍属自营劳动者。
家庭帮工:指为家庭成员或亲属经营的公司、企业或生意工作,但无经营决策权,也不领取报酬的人员,也称无酬家庭帮工。
依赖性合同工:指依靠商业订单,为其他经济单位或通过其他经济单位进行生产或服务的人。他们没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在组织和执行工作、获取收入或进入市场方面依赖其他单位,但又不是其雇员。这是一项新的就业身份分类。
根据以上指标解释,企业法人为雇主,企业高管为雇员,企业股东要看具体情况,因为有的企业员工也持股,有的股东可能另有工作,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个体户经营者如果雇用别人,其就业身份是雇主。滴滴司机属于依赖性合同工,主要依赖滴滴平台的订单才能接触到客户,并提供接送服务。
12.问:调查失业率与登记失业率有何区别?(调查失业率由调查队系统负责,登记失业率由人社部门负责)
答:调查失业率与登记失业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数据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的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后者来自于政府就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
②失业人口的指标定义不同。前者采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失业标准,指16岁及以上人口中,在调查参考周内,没有工作,最近三个月正在找工作,并且两周内能够工作的人。后者指16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政府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13.问:工资组成部分的依据是什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计算工资组成是依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法规之“统计行政法规”栏目。随着经济发展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国家统计局随后也发布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一直遵循《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
根据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平均工资是指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14.问:年度平均工资数据什么时候发布?是否发布月平均工资?
答: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每年在河北省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一般于当年6月份发布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数据。
平均工资详细数据,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指数”“分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发布在《河北统计年鉴》上。
河北省统计局不发布月平均工资。如果计算月平均工资或日工资、小时工资等,可按人社部2008年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进行计算。
15.问:“职工平均货币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否一样?
答:在计算平均工资指数的时候会用到“平均货币工资”与“平均实际工资”,主要是为了对指数进行区分,前者是用当年的平均工资与上年直接进行比较计算出的增长率,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扣除当年城镇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率。
“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两个不同的统计指标,区别在于统计范围不同,但工资的内涵是相同的。
在1999年国有企业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政策后,职工分为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离开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后来进入再就业中心并逐渐与原单位脱离,统计上只统计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因此,职工下岗分流前,统计指标为“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下岗分流后,统计指标改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6.问:集体福利费包括哪些项目?
答:集体福利费包括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指对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店、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收支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以及职工所在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工的共同物质生活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费、修理费、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但不包括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自支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
17.问:“私车公用补贴”“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单位所发放的“私车公用补贴”是因人因岗位而不同,既具有岗位津贴的性质,也有交通补贴的性质,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2014年国管局的文件规定,对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个人的物业费和取暖费进行改革,相关费用随职工个人工资发放,同时还有公车改革补贴随工资发放。按照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公车改革补贴已计入工资总额统计,物业费和取暖费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具体到防暑降温费,需要看地方人社部门规定的具体标准,在标准之内的,属于保险福利费用性质,不应包含在工资总额内;超出规定标准的,就不属于福利性质而是报酬性质了,应该算在工资总额内。各地的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
18.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需要指出的是,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中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19.问:“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或生育津贴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0.问:“讲课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规定,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领取的课酬(即讲课费)是其完成本职工作所获得的由本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在本质上属于个人的计时(或绩效)工资,因此应作为工资总额统计。而1990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讲课费”,是指本人由于在外单位讲课而获得的由外单位发放的报酬,或者某单位发放给不属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讲课费等。
21.问:“员工到异地工作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单位员工到异地工作而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因异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按月发放并可由个人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2.问:“休假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3.问:“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企业年金”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均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02年印发的《关于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性质为劳动报酬的商业性保险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口径一样,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作为工资总额统计,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24.问:执业类资格证书补贴是否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答:如果您的工作单位有关于执业资格证书的补贴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发放相应补贴,则该费用属于“津贴和补贴”中的岗位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单位没有发放该补贴,则不应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