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如何查找某个产品所对应的统计用分类代码?
答: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确认该产品所对应的分类代码,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
2.问:如何查询本单位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答:划分单位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需要按照其从事的主要活动来确定。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活动的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可依次按全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的份额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如,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活动按照营业收入判断;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但批发零售活动按照毛利判断。如实业投资公司可能从事某种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等多项活动,则要按照增加值最高的一项的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归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
3.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与国际行业分类标准(ISIC)/(NAICS)有无对应关系?
答: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建立了与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2006年,修订第四版,简称:ISICRev.4)的对应关系,具体内容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可以查到;但没有建立与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NAICS)的对应关系。
4.问: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中的行业与国民经济行业是怎样对应的?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照层次可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工业行业即是其中三个门类(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合称。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标准也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制定的,不同的是它是大类、中类、小类不同层次行业的组合。例如,“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就是35专用设备制造业和40仪器仪表制造业两个大类中各挑选部分中类和小类组合而成的,在标准的国民经济行业中并不存在一个大类与之直接相对应。而高技术产业中的“医药制造业”就是27医药制造业一个大类组成的,正好对应。总的来说,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是制造业的一部分,制造业是工业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是包含在工业中的。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标准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
5.问:请问统计上如何划分大中小微型企业?
答:统计上划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通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等指标判定企业的大中小微,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即大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从业人员≥1000人两项条件;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40000万>营业收入≥2000万、1000人>从业人员≥300人两项条件,若一项不满足则下划一档,直至完全满足为止。
6.问:请问金融、保险行业如何划分大中小微型类型?
答:从事金融业活动的企业划型可依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7.问:什么是“四上”企业?
答:“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①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②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③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④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⑥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8.问:大中型企业一定是规模以上企业吗?
答:大中小微型企业与规模以上企业是两种不同的划分标准,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需要根据企业及其所属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以工业企业为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显然理论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是大、中、小、微型企业的任何一种。例如,一家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15人的工业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也是微型企业;反过来,大中型工业企业由于必须满足2000万主营业务收入的条件,所以一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以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为例,该行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要求年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及以上,而大中型企业要求从业人员为100人及以上。因此,需要根据具体企业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一家年营业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100人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是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同时是中型企业;而一家年营业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50人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是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同时是小型企业。
9.问:为什么有的月度统计中没有1月份数据?
答:为了消除春节假期不固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增强数据的可比性,从2012年起,国家统计局对部分月报(如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和销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经济效益等数据)不单独开展1月份统计数据的调查,1-2月份数据一起调查,一起发布。这一做法是依法通过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予以规定的。
10.问:经济地带是如何划分的?
答:目前,统计中所涉及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具体划分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11问:我国现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的年份和时点是怎样安排的?
答:目前,我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包括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
全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0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全国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6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
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
已开展的普查项目年份一览表(截止到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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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的普查项目年份一览表(截止到2021年底)
12.问:统计用区划代码与行政区划代码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如有需要可以登录民政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统计用区划代码是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区划范围。统计用区划代码是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是为统计调查服务的。
13.问:统计上如何确定城镇和乡村?
答: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具体含义如下: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
14.问:如何查询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
答: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中“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栏目发布有2009年至今的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
15.问:三次产业划分标准的发布与修改?
答: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始于1985年。当时为了适应建立国民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报告中首次规定了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国办发〔1985〕029号)。
2003年,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原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进行了调整,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
2012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我局再次对《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修订。于2012年12月17日,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具体内容可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目。
2018年3月2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其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中行业类别进行了对应调整,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栏。
16.问:统计单位划分有什么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企业法人单位?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制定的《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其他法人,不属于企业法人。详细情况请进一步参考《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中有关说明。